: → jetzake: 領事裁判權其實就是所謂治外法權 現代的外交官都還在用 12/3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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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
: → jetzake: 換句話說 把洋人全當成外交官給洋人審判 那也沒不平等 12/30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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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外交官的治外法權」,不僅單指只有外交官在地主國不受地主國法律
審判與處罰。麻煩注意,外交官會兩國之間「互相派遣」。所以本質上,這
制度是你給我的外交官優惠,我也給你的外交官優惠。這才叫做平等。
領事裁判權是雙方的嗎? 大英國在大清國取得領事裁判權,反過來大清國有
在大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 事實上沒有。這樣叫做平等?
另外,外交官在地主國有治外法權的同時,地主國有權「驅逐」不受歡迎
的外交官。領事裁判權有這規定?
麻煩不要亂類比。
另外,外交官「代表」他的母國,他的一舉一動都反映母國的顏面,所以
母國會慎選。領事裁判權把「每一個到地主國的洋人都當成他母國代表」,
於時對他們「通通適用治外法權而已」?
最好那些阿貓阿狗的母國都把他們當成本國代表,而且派遣出國前都經過
適當挑選。
何況用常識想也知道,地主國提供外交官治外法權,對本國法秩序是一種
負擔,因為本國境內有本國法律罰不到的人。顯然這種特權給得越多,地主
國負擔越重。哪裡只是輕飄飄一句話「比照辦理」就可以了事的?
何況,前面說過了,領事裁判權是大清國「單方面給予」大英國,本質上就
不對等而無平等可言。於是你所謂的「比照辦理」,實質上就是擴大不平等
的特權的範圍。這樣會變成平等?
: → jetzake: 到現代很多執法有困難的地方也就是這樣處理的 12/30 02:07
真的? 具體實例列舉來大家瞧瞧?
: → jetzake: 講到這邊 香港也是個好例子 用英國的法院和清國的法律 12/30 02:09
: → jetzake: 也就這麼維持了百年 到現在他實施的法律也和中國內地不同 12/30 02:10
香港同時適用大清國法律與大英國法律? 不好意思! 那是香港「割讓」給大英國
之後,大英國為了治理上方便,自己實施的。這和領事裁判權有甚麼關係?
還有,你該不會以為香港被割讓給大英國之後,因為同時適用大英和大清法,
所以歐洲人歸香港的英國官員審判,「香港的大清人」歸大清官員審判吧?
麻煩先搞清楚「割讓」香港的意義。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4%A7%E6%B8%85%E5%BE%8B%E4%BE%8B
香港
清朝於1911年滅亡,但大清律例的部分原則,被認為在香港法律中依然存在。自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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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年起被英國統治之後,英國一直奉行習慣法。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
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所以,在當時的香港出現了一種怪現象:同樣的謀殺罪,若罪犯
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會被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
即使在清朝覆亡後60年,原來香港通行的《大清律例》在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
1970年代港英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
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
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
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 → jetzake: 說到底 自視天朝上國的東亞帝國從來也沒想和誰平等 12/30 02:12
: → jetzake: 在這邊爭論了半天什麼平等不平等 本身就是個笑話 12/30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