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畢業旅行bye bye 一律改稱校外教學

作者: microsugar (微甜)   2013-06-13 11:21:25
: 時間超過兩日必須過夜校外教學當然可以不選擇採購法22條一項9款辦理。
: 這種超過2日的校外教學當然可以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13條進行分別採購(租車、
: 住宿、供餐)。不過這裡必須走採購法第18條採公開招標,
: 基本上國中小畢旅總金額都未必能達到公告金額100萬元,拆開來當然是未達
: 公告金額,不過搭車有可能達到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根據採購法第49條規定
: 須取得三家以上報價,還有學校得依最有利標精神成立採購評審小組(搭遊覽車
: 走最低標也不是不可以,只是結局保證歡樂)。
: 旅館的部分不可能每晚住同一家旅館,假如旅行是三天兩夜,那住宿得分兩次
: 辦理採購,如果住10人大通鋪,那每晚應該不會到達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
: 但是還是得取得三家以上的報價單經比價後進行採購,當然住旅館也可以走最低標,
: 不過走最低標會住到哪種旅館,我就不多言了。
: 吃飯的話那還好,每餐應該不會超過公告金額的十分之一,可以逕行採購。
: 講一下走旅行社統包和承辦人自己來的差異:(自己來=承辦人自己辦理)
: 法源 採購方法
: 旅行社 採購法22條一項9款 最有利標精神成立評審小組評選最佳廠商後進行採購
: 自己來 採購法第18條,細則13條 各子項(搭車、住宿、三餐)分開採購
: 出包後責任歸屬
: 旅行社 旅行社要賠錢;評審小組需要檢討
: 自己來 承辦人準備上調查站
從您的回覆來看,對採購法有相當程度的瞭解
這部分確實是屬於法令相關的問題
在法令相關的,我個人不再多敘述,在此補充一些實務面的
1. 從採購法精神與實務面來說,原則上單一案件不能隨便亂拆
因為這涉及到企圖規避採購金額的問題,至於會不會被認定違反採購法
就要看怎麼認定。
實務面上來看,任何機關學校都必須接受相關的監督
所以都必定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主計單位的查帳
主計在查帳時,其實也很難全面性的普查,因為資料真的太多了
但對於專案、特殊補助款,或是像這種向學生收費再支用的案子
幾乎可說是必查的案件
另外,有部分有可能在未達公告金額1/10的情況的招標方式
那麼在這部分,機關首長必須擔負很大的責任
通常,學校的機關首長就是校長,出了事必定是他去扛
經驗上來說,校長是打死也不願意扛這種風險的
2.如果自己來
說真的,也是不可行的
多數的人可能不知道,這還牽涉到金管會的相關規定(是有關保險的)
公然違法嗎?要是我,打死不做的....
真的要是自己來,那麼承辦人應該不是準備上檢調
而是機關首長、總務主人、承辦人,必定去檢調報到
也不需要等到出包
詳細相關法令可上金管金和全國法律網站上搜尋即可
或許人本當時在進行發言時,並沒有把這部分確認清楚
要是真的清楚,就不該在這部分提出如此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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