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畢業旅行bye bye 一律改稱校外教學

作者: yusaku (yusaku)   2013-06-13 18:37:03
※ 引述《microsugar (微甜)》之銘言:
: : 法源 採購方法
: : 旅行社 採購法22條一項9款 最有利標精神成立評審小組評選最佳廠商後進行採購
: : 自己來 採購法第18條,細則13條 各子項(搭車、住宿、三餐)分開採購
: : 出包後責任歸屬
: : 旅行社 旅行社要賠錢;評審小組需要檢討
: : 自己來 承辦人準備上調查站
: 從您的回覆來看,對採購法有相當程度的瞭解
: 這部分確實是屬於法令相關的問題
基本上我是針對這句來的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既然是教學,就不能再外包旅行社」
要照人本的論點來做,我就直接把可以引用的法條列一下。
簡單的說教育部根本是在挖坑給自己跳。不過教育部內懂採購法的恐怕也是
鳳毛麟角。懂得大概也懶得說,放給上司去自爆。
簡單的說,既然要改叫教學,那請問台灣哪個行業別可以統包校外教學相關
採購的?
結果就是非得分包不可。
當然,如果人本願意請有關主管單位修法規定旅行社不得承包校外教學我是
非常樂見其成。
: 在法令相關的,我個人不再多敘述,在此補充一些實務面的
: 1. 從採購法精神與實務面來說,原則上單一案件不能隨便亂拆
: 因為這涉及到企圖規避採購金額的問題,至於會不會被認定違反採購法
: 就要看怎麼認定。
: 實務面上來看,任何機關學校都必須接受相關的監督
: 所以都必定有定期與不定期接受主計單位的查帳
: 主計在查帳時,其實也很難全面性的普查,因為資料真的太多了
: 但對於專案、特殊補助款,或是像這種向學生收費再支用的案子
: 幾乎可說是必查的案件
: 另外,有部分有可能在未達公告金額1/10的情況的招標方式
: 那麼在這部分,機關首長必須擔負很大的責任
: 通常,學校的機關首長就是校長,出了事必定是他去扛
: 經驗上來說,校長是打死也不願意扛這種風險的
最後就是小六和國三全部變成一天內來回的校外教學。
: 2.如果自己來
: 說真的,也是不可行的
: 多數的人可能不知道,這還牽涉到金管會的相關規定(是有關保險的)
: 公然違法嗎?要是我,打死不做的....
: 真的要是自己來,那麼承辦人應該不是準備上檢調
: 而是機關首長、總務主人、承辦人,必定去檢調報到
: 也不需要等到出包
: 詳細相關法令可上金管金和全國法律網站上搜尋即可
: 或許人本當時在進行發言時,並沒有把這部分確認清楚
: 要是真的清楚,就不該在這部分提出如此的論點
這個我不是人本,我不曉得他們怎麼想。
還是他們根本上就無視校外教學得跑的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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