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1JJekvN0 ]
作者: dale1016 (Dale)
標題: Re: [分享] 臺灣中小學教師輕鬆嗎? 一點也不。
時間: Wed Apr 16 21:55:02 2014
那張涉及教師授課時數的表格,我去年看到時,就想打臉;
但後來連作者及請作者寫這篇研究的單位都低調,
推測作者是因為人情請託,百忙之中不得不接下研究案,導致此研究...... well......
請作者寫這篇研究的單位也看得出來這篇研究...... well......
所以這篇研究就低調地被放在某研究單位的資料庫,作者及該單位都頗低調。
於是原先寫好的評述,就沒發表了(OS:我是什麼咖,發不發表也沒人理我吧 Orz)。
但是,沒想到,一年之後,這篇令人無言(作者及委託單位也一樣)的研究,
竟然成為某些團體推動教師評鑑的說帖之一。
簡要說明,此研究的關鍵--國民小學教師「教學時間」(teaching hours),
依照OECD之定義,意指教師花在教學與學生相處並進行指導的時間,並包括下課時間;
依此定義,臺灣國民小學教師的「教學時間」應包括:
早自修、掃地時間、導師時間、下課時間、午餐時間、午休時間......等,
凡是「與學生相處」及「給予個別、小組或全班指導」的時間,都應算在內。
計算所列與臺灣相較國家的教師教學時間,採用OECD之定義,幾乎等同學生在校時間;
但對臺灣教師的教學時間卻只採計「授課時數」,比較的基礎單位全然錯置。
事實上,根據教育部2009年所公布OECD各國及臺灣教師工作時數配當表,
臺灣教師「淨教學時數」及「應在校時數」高於OECD平均,其中應在校時數居OECD之冠。
此外,英國(抱歉,別的國家我不熟,只能拿英國說嘴 XD)的教學助理員人數頗多,
以2010-2012年為例,教學助理員人數約為教師的一半,
換言之,平均每2位教師就有一位教學助理。
這些教學助理的工作主要是支援具特殊教育需求的孩子,
英國所謂的特殊教育需求,包括行為及情緒管理困難(就是我們所謂管不動的學生);
此外,教學助理也負責在非課堂時間,例如:下課、午餐、午休等時間,管理學生,
以及協助學生上學、放學(帶路隊的意思,不是站導護)及引導上下校車。
而在學生管教部分,嚴重偏差行為的管教責任在學校管理階層,例如主任、校長,
教師負責管理班級中輕微的干擾學習行為(上課愛講話、不交作業、沒帶課本等),
偷、搶、打架、霸凌等行為,非教師可管(法規中管教權限很清楚)。
再者,英國的學校行政工作是由職員擔任,例如各校總務處的工作,
教師雖然也會帶團隊或指導校外比賽,但很少兼任常態性的行政工作。
然後,英國對家長的課責很重,孩子行為嚴重偏差又無法改善,
家長可能遭法院起訴,被要求去上親職課程、罰鍰,甚至剝奪監護權或拘留。
簡言之,就是英國的老師不會在下班後,還得因為學生在超商偷東西,被要求去處理;
也不會因為學生滯留網咖,得去抓人回家--那是家長該負責的。
當然囉,英國對勞工的保障及落實程度也遠高於我國,
英國勞工的工時比我國短得多,推測家長也許會比較有時間和孩子相處。
而且英國很強調績效責任,會公布該校學生全國測驗成績的排名,以供家長選校;
也有教師評鑑和分級的制度。
所以,如果有人要說,為什麼老是要跟別的國家比呢?我絕對贊同;
但是--欸,到底是誰先拿定義根本不一的「教學時數」出來比的呢?
※ 引述《aairtight (隨風亂紛飛)》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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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臺灣PISA 2012系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