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現有規章有解釋空間 桃猿先提3點建議、

作者: renmax (竹科學友哥)   2016-01-08 20:34:13
就針對這三點來討論一下,畢竟以後大家都會遇到
不是只有我們簽別人的FA,也會有別人來簽我們的FA
: 首先,新球隊(獲得球員方)應該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舊球隊(失去球員方)再選擇要
: 全額轉隊費或是部分轉隊費加上球員,劉玠廷進一步解釋,如果沒有看到名單,如何評估
: 是否要球員,因此提議新球團先提出25人保護名單。
這點我沒意見,這遲早都要提出的,先提出後提出都無所謂
: 其次,若舊球隊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上人,應該承接該名球員原有合約,劉玠廷說,如果該
: 名球員已經有合約在身,舊球隊應該承接合約,避免雙方薪資有落差,導致談約破局。
我個人覺得要直接承接該球員"新年度"的合約(含複數年合約)
其中的一個原因是避免暗盤,若大家都私底下說好不要去對方的球隊
可以猜想到往後保證又是一番爭吵,到時候聯盟八成又是"牛步"修改FA規章......= =
第二個原因是,不要把規則弄得太複雜,如上一個原因所說
直接承接球員的新合約,願意就挑走,不願意就不要挑
不要搞的重新談合約,喬不攏後,還在那邊算拿喬不攏的25%合不合CP值
第三個原因與下面有關
: 最後,劉玠廷補充,若鄭達鴻同樣轉隊到兄弟,而犀牛和桃猿同時選擇部分轉隊費加人,
: 選擇球員的順位應該以戰績定論,前一年戰績差的可以先選,而不是以簽約時間作為先後
: 順序,劉玠廷說,以平衡各隊戰力而言,以戰績作為先後順序較公平。
挑選25人名單的重點在
1. 簽入的"FA球員"以及"被釋出的球員"是否該納入25人名單?
2. 前一次或前兩次選秀的選進的球員是否可以被對方的球團選走?
3. 承上,若被選走的話,補償機制是什麼?
a. 簽約金的幾%? // 可避免0簽3萬的現象再現
b. 或是年薪的幾%?
上面這三點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但是既然要訂規章了,最好一次弄到定位
畢竟買方和賣方的觀點和立場不同,也能避免以後的爭吵
再來,劉玠廷也提到,先選擇後選擇的問題
我個人也贊成由戰績差的優先選擇
但是有幾點也該注意一下
1. 假若有個FA選手拖到球季開打前才被簽走,該怎麼辦?
2. 承上,若是球季開打後才被簽走呢?
3. 假設之後簽球員的名額不設限時,該怎麼做選擇?
a) 從戰績差的開始S型選人嗎?
b) 或是戰績差的一次選完呢? // 戰績差:你簽我五個,我一次挑五個;
// 戰績好的表示:俺撿菜尾?!
綜合以上考量,我建議
1. 年底前應將釋出的球員名單提交聯盟,並規劃25人保護名單
2. 在開季前,訂定某個日期依照戰績順序來選擇
若不照戰績選擇,就不用特地訂日期了
3. 承上,若有新加入的球員應在"什麼日期前"決定是否重整25人保護名單
當然,一定還有考慮不周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討論一下
只希望這一次FA成功轉隊的案例,可以直接將FA規章訂定到最好,而不是邊走邊修訂
雖然不太可能到百分百的完美,但希望這次修訂起碼也能有90%的水準
謝謝
作者: wawaer398 (哇哈哈~)   2016-01-08 20:46:00
轉隊費訂清楚規則不是好了其他兩隊私下怎麼交易,就自己去橋,看要錢+人,選秀順位,還是怎樣都兩隊協調就好了,聯盟只是訂出標準轉隊費規則,不是很清楚明暸,新球隊提出的方案舊球隊都不接受,就是拿滿賺隊費還擺陣出來讓你選,是怎樣。很簡單的事,怎麼以前領隊是怎訂這些章程的,擺明就是把規則訂的又臭又複雜來影響球員的FA,讓新球隊不敢輕易出手
作者: TBBT (一步又一步)   2016-01-08 21:25:00
但新年度合約在FA當下未必已經談好了,如果沒新合約的被選到怎麼處理?
作者: gogowen (狗狗玟)   2016-01-08 22:19:00
球員在檢視制度,相對的老板也在檢視;規則需要再修改;但希望可以訂到位一些,要不然每次都會吵個不停,自己在還沒有想法前,或許可先參考美日有些制度。
作者: ylin77 (瀚海揚塵)   2016-01-08 22:34:00
今年既然沒訂好,那就應依照最無爭議的1.25走,之後訂出來的應該都不溯及既往
作者: juliantaipei (8月以來)   2016-01-08 23:12:00
如果擔心自已有順位的問題,那可以選擇其他的補償方式,而不是為了選而選,充其量是替自己買保險,也不願承擔合約的風險,沒有人像隔壁領隊要吃又要拿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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