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l013 (方行)
2013-08-25 22:10:00本來是不定期契約,改為一年一簽即為定期契約但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自請離職須遵守勞基法第16條規定,你工作滿一年,應於20日前預告不過你既然確定9/2要報到,直接約滿離職就可以免除預告責任更正! 我重新講一遍好了,依勞基法第9條規定,你是"雖另訂新約,但前後工作期間超過90日,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因此視為連續的"不定期契約",工作超過三年以上,應於30日前預告離職。雖然法條沒有針對勞工預告訂罰責,不過雇主若主張因勞工未提前預告受有損失,可能也須負賠償責任。以上為個人淺見,若有錯還請高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