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rry06 (球員兼裁判)
2014-09-17 07:27:32記得簽完要一張影本
非常清楚的違法證明
到時候勞資爭議或上法院的時候
就靠它了
※ 引述《crazycser (虧雞西社)》之銘言:
: 剛好我最近在某服務業上班做計時人員
: 公司給我服務同意書要我簽字
: 其中有一條:
: "離職須於離職日前十五天提出申請,
: 未辦理離職手續而擅離職守者,
: 視為放棄薪資、記三大過減發獎金八千一百元,
: 並以開除論處。"
: 一陣好奇之下 想請問一下板眾們
: 這樣的條件會不會有點嚴苛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