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月薪制勞工,原本休假日就是給薪假。
上述39條規定,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只說加倍發給喔!所以*1倍,算不算是加倍呢?
有鑑於此,我寫信去勞動部,將近一個月後得到答覆。 擷取如下:
『涉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之疑義,依據內政部73年10月18日
(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釋內容節錄如下:關於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
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倘您對本署處理情形尚有疑義,請洽承辦人』
結論:如果我是雇主,不管今年月曆上面有幾天紅字,總之呢!就是周休一日。
剩下幾天紅字,我就多發幾天薪水,還不用給加班費呢!
假設月薪22k,當月國定休假日10天,則勞工當月可得薪資為
22000/30=733元(日薪)
22,000+733*(10-4)=26398元(有沒有人覺得這數字很眼熟?)
另外,由於公司#^&%^&$(任何理由),所以無法準時休假者,將予以補休。
=輪休,大家拿出日曆來輪流劃假吧!
輪周休一日,成就達成。
P.S.順道一提,即使中午吃飯時間壓縮到35分鐘,依然合乎勞基法喔!
不曉得,我這樣理解有沒有錯誤,還望板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