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安安
小弟在3C賣場工作公司原本的制度是
一天工作8小時休息30分鐘等於一天工作7.5
月休七天遇紅有補休例如過年
二月會休除夕.初一.初二.228這樣二月會有11天的休假
那因為現在通過勞基法一周工時40小時,公司改成
一天工作8小休息1小時等於一天7小時多0.5個小時休息時間
遇紅就沒補休了,今年二月份除夕.初一.初二.228就沒有補休
一律都是月休七天,這四天也沒有所謂的加倍或是加班費
公司那邊給的回應是說
因為讓我們多了0.5個小時,一年下來等於給我們19天假了
所以就不補休,再加上還有所謂的年度總工時1992
我們還欠公司25個小時,所以公司制度才改成這樣
小弟想請問各位前輩公司這樣子做更改完全都沒有違法嗎?
麻煩各位前輩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