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各位
想請問一下
本人於8/31有跟老闆娘口提9/30離職
因為老闆娘在跟我盧我有簽契約
要跟我要違約金及敎育費用
但此契約違反勞基法(特休只有3天)
當時簽契約時老闆跟我告知此契約是尊照勞基法 且契約上後面有寫 甲方(老闆)依法定
立 所以我才信
之後於9/21我跟老闆告知此契約違反勞基法 並且跟他告知請他付給我101/9月-105/8月之
加班費 並請他於9/27補給我 不然我要依直接離職 當時他還跟我說 我當初面試時有跟你
說我們就是沒有照勞基法 你不接受可以不要做(那時我去面試他是跟我說 我們這行都是
責任制 所以工作時間都這樣)
他我說 9/30會連9月的薪水及加班費給我
在9/30當天 他不願意給付 並告知我已不是該店員工 並請我離開店裏 並無簽自願離職同
意書
10/5發薪 9月的加班費想當然爾也沒給我
現在有爭議點是
1.我9/30那天沒錄到他說的那段話(大意啊)
2.我並無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當時也告知他過 他不先補給我加班費 我要先離職 因為他當
時跟我說他需要去籌錢付我加班費 (現在想想也真白痴 老闆需要籌錢付給我加班費= =
)
因為我於下週五要開調解會了 那這樣我是否可以跟他依法要資遣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