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最近剛打贏跟前公司要年終的官司
(12/1終審確定)
我的案情是 (判決連結https://goo.gl/V6VKAJ)
(1)年終獎金發放前自願離職
(2)但根據合約的保障,有權受領年終獎金
以上是以個人經驗的官司分享作為開場白,本文如下:
====以下,本文開始====
今日在臉書勞工社團回復版友要"被離職"的問題,整理以下勞工應該要知道的權益:
#台灣最軟的是勞工
#勞基法還要修惡真是好棒棒
一、是否有權利領到各種"月薪之以外"的工資(例如年終、績效獎金)
1. 相關的聘僱合約、工作規則、或公告有具體約定嗎?
2. 若有,具體約定的內容為何?
3. 若無,過去的慣例為何?
【小結】根據以上內容具體判斷是否為「固定工資」,及是否有「限制條件」。
若屬「固定工資」且滿足「限制條件」,當然有權受領。
二、公司是否有權終止契約而不需付資遣費
1. 須看是否有勞基法第12條的適用
2. 其中,若牽涉到勞基法12條1項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須再進一步審酌:
(1)公司相關規定或公告中,訂有相關標準嗎?
(2)不管是否訂有相關標準,都應進一步檢視相關懲處是否符合一般法律原則
(比例、誠信、禁止不當連結...)
(3)資方是否在知情的30日內終止契約
【小結】若不適用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公司必須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與相關權利。
最後提醒
1.【留存證據】請盡可能收集、保存好對自己有利的所有證據;否則真的有爭議,也會因為缺乏證據而增加爭取權利的難度。
2.【別亂簽名】所有不合理或有問題的文件,能不簽名就不要簽名;就算形勢比人強而不得不簽名時,至少要表達反對意見,並把表示反對證據保存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