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稅捐稽徵法11-6

作者: lovearainy (light)   2014-06-24 23:08:11
想請問稅捐稽徵法第11條-6
條文: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立法理由: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我的問題:
條文寫說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實不相符"者才不能當證據
那照條文來理解,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實相符"就可以當證據?
但是立法理由卻又說不能違法調查?
對於用"且" 等於說是要方式不正當同時又要跟事實不相符才不能當證據
有點疑惑。
謝謝大家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6-24 23:52:00
反面來看是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單純自白不能當證據
作者: nf7689 (輕飄飄)   2014-06-24 23:58:00
你的思考是對的,客觀2條件須同時成立~
作者: catd57551 (AAAA)   2014-06-25 00:49:00
看立法理由應該是 不違法 與事實相符才可
作者: dog07221992 (涵)   2014-06-25 09:22:00
你理解的沒有錯~J大的反面解釋需要用"或"而不是"且"我覺得是立法疏失,單純看立法理由闡述,同意C大
作者: catd57551 (AAAA)   2014-06-25 12:29:00
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pag你的理解是對的, 1、過失以不正當..2,故意以不正當但事實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會適用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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