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考警察的無前科資格

作者: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2:18:34
我剛剛在網路查了一下,鄉民要認真幫人查在說喔
特考警察簡章就有了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9.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第10 條之1 第 6 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
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第 十五 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
,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四、曾犯刑法第 268 條(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
行前第 267 條、第 350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其任用。
作者: tgsh (宗師)   2014-07-22 22:22:00
想到洪仲秋因為部隊白癡以為關禁閉就不能考公務員而硬要關而死,還真是冤到家或許會不能考志願役,但我還沒聽過不能考其他甚麼公務人員的
作者: v3su   2014-07-22 22:49:00
所以請問您私訊給我兩封的意思是什麼?! @"@
作者: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2:55:00
我剛剛是你回別人說偉造文書不能考,應該是可以偽我看妳回人家人文,我只是好心跟你說,抱歉打擾偽造文書可以考警察
作者: v3su   2014-07-22 23:15:00
那請問第五條的意思是沒含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嗎?!而您訊息的標題就讓人感覺些許受辱,我不是法律科系畢
作者: controlfeng (controlfeg)   2014-07-22 23:24:00
是喔,那我用辭不對,你誤會了魯蛇,不會寫文章,抱歉
作者: v3su   2014-07-22 23:49:00
不會,沒關係,是我自己想太多 @"@。而且也謝謝有您,不然我還不會注意到警察應考相關條例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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