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nkboy (petrucci)》之銘言:
: @@題目 為98年執達員考古題
: 手機排版還請見諒 喬律師跟key題寫的有些不同 不知道是否
: 理解有誤
我對此並無比學長跟喬台大老師高明的看法,只是對強執有感而發
如果要從很投機的觀考題論、觀考點論(對此,我一向認為這是天命、運氣,我很少猜),
這題故意講價值很高,恐怕想問的就是94年座談會
從正常的回答法而言
94年的座談會想法,其實是有點像民法物權編添附的想法(或許我搞錯了冏)
也比較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
而喬台大老師的想法是符合一般強執、物權規定的看法
像92年第11則(不過這則是從物)跟94年第3則都一樣列出了三大學者的說法咩冏
而因為94年座談會,在擔保物權部分修法之前,
民法第862條第3項修法理由就有提到強執這個爭戰
只是沒有講很明,所以如果是我去答,我會以喬的作結
嗯…不過這樣的問答法,其實有把兩個問題混在一起
未一併鑑價是對鑑價聲明異議的問題
但是執行名義能不能及於高價無獨立產權是另一個問題
個人認為第一個聲明異議有理由無問題,第二個要分開論
還是不要混在一起比較好…
那…因為我也是經常被這種問題困擾,上學期第二次修前民事廳副廳長王金龍老師課時
跟他請益這種幾百個梗爭戰的情形怎辦
他是說你就把實務有幾說皆說,然後寫你比較能接受的結論
因為考試是相對分數,如果別人不知道實務而你知道,那你就比別人高
大家都知道而你寫推論,會比較高
其他就只能看佛不佛心
不過如果座談會與最高法院裁判異時,如果最高法院裁判沒問題(有時候最高法院也會錯
,比如土地法規,看起來最高院不是很懂而寫錯的判決就有二、三個)
那請以最高法院見解為主
不過考官有時候並沒有比較認真(比如去年律師那題,的確考官是不知道土徵他娘的有修法
,已從其他改題老師處得知),
像是某幾年司特三的強執,都是在考特定座談會,所以那時保成某師的總複習賣點很高
但是那種考法是有病的,因為那幾年考的特定座談會,明明前後幾年都有不同的實務爭戰
所以考完雖然不會公布答案,但還是請多長個心眼
有多說見解的話請多用試題疑義…
: 執行法院進行A不動產拍賣程序前,漏未對A不動產附屬之B增建物
: (無獨立之出入口,且不能為獨立之使用)一併鑑價,即進行拍賣程
: 序俟拍定後,執行法院將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拍定人前,
: 債務人以B增建物之價值甚高,為拍賣效力所不及,而聲明異議
: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 最新版喬律師強制執行法 4-172
: 主要是提及B增建物並無獨立出入口,不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
: 。故屬A不動產的附屬物,而查封 拍賣之客觀範圍即等同於抵押權
: 效力所及範圍。依民法 862III B增建物部分應為拍賣效力所及,
: 執行法院即應駁回債務人之異議。
: Key題的解答 最新版 p235-p236
: 解答節錄
: 本件執行法院尚未將A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拍定人
: ,則債務人聲明異議合法,執行法院應就其異議內容,為有無理由
: 裁定。又拍賣不動產之公告,應載明不動產之所在地 種類 實際狀況
: 占有情形 和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參照強執81II一款。債務人既主張B增建物
: 價值甚高,執行法院應就漏未對B增建物一併鑑價,是否系屬
: 其拍賣程序重大瑕疵,為妥適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 94年法律座談會參照。
: 抱歉排版有點傷眼睛
: 喬律師雖然是簡答,可是好像方向跟Key題解法有些出入
: @@那個比較好,又或者推論過程比較重要,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