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閒聊,明日即刪,請勿m,感恩
嗯,前面版友有問到94年座談會,後來才看題目題幹果然是94年座談會剪下貼上
考官您也太懶,遇到剪下貼上發懶這種的我就必死無疑,跟去年律師土徵拿9分一樣
有人講什麼我說有一堆爭戰都是考試不重要,那就來講一個老梗 公證法13條
喬台大老師書最近這版的2-22頁
執行名義合法,執行時使用非法或不符可執行名義情形。
這題其實在實務也是很有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 十九 號
VS 司法院第 10 期公證實務研究會研究專輯 第 5 則
是的,完全相反,所以各家解答看到相反答案(喬師跟王金龍師講法相反正因此)
不用太吃驚
這種立法不立好,咬文本來應利益權衡的結果,豈能不會有兩種爭執不下的狀況
這種無意義梗,大大小小正有二百多,是誰說不考不會執、考了就會執的
那些在掛名張登科監修金研院出版的書上的大律師,
是有幾個搞懂他們書上幾十則互相矛盾,這些其實是立法問題的?
請神通廣大的大大們,去請利萎豬公或最高法院神明發發慈悲立法或判決一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