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本是第四版的破
523頁中間甲乙丙強盜那題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和526頁100年政大法研那題做比較
甲、乙想探知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惟該資料為A保管, 並置於A平常以數位電子密碼鎖鎖
住之丙個人辦公室內。甲刻意探得A辦公室之門鎖密碼後,將密碼告知乙。兩人密謀在下
班後公司無人時,由甲在公司門外把風, 乙進入A之辦公室內,閱讀機密資料。不料下班
前,甲卻突然告知乙,該行為風險太大,決定放棄,並勸說乙不要偷看公司資料,乙不聽
勸阻,並告知甲將一人進行。公司下班後,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碼進入A之辦公室,但
不知該資料放在何處,無功而返。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置?
前一題甲乙丙已經著手了然後失敗集體烙跑
這案已經是既了未遂
只是還沒輪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後一題甲乙共謀竊盜
在大約還在預備時(離著手還很遠)
甲就放棄犯罪並且口頭勸告乙
乙聽了後決定自己一個人也要幹到底
然後乙就去竊盜, 但因為找不到東西而失敗(既了未遂)
前一題撲馬老師認為乙丙不構成共同正犯
理由是甲乙丙雖有共同行為決意, 可是乙丙並未實行犯罪分擔
後一題老師認為甲論以共同正犯且脫離失敗
(甲未切斷其物理影響力)
客觀來看
前一題乙丙已經在場實行犯罪, 只是因為出現障礙
還沒輪到自己的工作就逃離現場
後一題的甲是根本連開始實行都還沒有就放棄, 並勸告同伴也別幹
(雖然沒積極地阻止)
甲根本連犯罪現場都沒去
書上的結論是前一題不構成共同正犯
而後一題卻構成共同正犯
比較一下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先不論後一題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畢竟要用脫離理論的前提是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但依前一題的標準來看
"即使有共同行為決意, 但未實行犯罪分擔, 也不構成共同正犯"
後一題的甲完全符合這標準, 完全沒著手沒實行(大概只到預備階段?)
可是為什麼書上卻還是說他是共同正犯呢?
總覺得他好倒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