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關於誹謗 及準強盜認定的問題
1.關於誹謗 是有關客觀 規範性名譽的權利受侵害
而其不成立要要件有二 即行為人可證明該事實為真和有關公益事項
這兩項要件是皆要具備嗎?
比如 甲男遭乙女劈腿 其憤而在公開的網路平台上對其留言
"劈腿女人 淫蕩"
後句成立公然汙辱,那前面有關"劈腿女人" 是對於其客觀名譽上的敘述
倘甲可證其為真,但因此事非關公益,仍可能成立誹謗罪嗎?
2.準強盜
關於"不能抗拒"的認定是不是相較強盜罪,反而被擴大很多呢?
有看到有學說認其應達到和強盜罪相同的"不能抗拒"程度
可是看解題書上只提到其條文只要有"施以強暴脅迫"已足 不需達到不能抗拒
EX. 甲男偷取乙物 完成後準備離開時被乙撞見 乙追上 甲將其推倒後狂奔 而乙跌倒後
爬起來繼續追甲
像上面這個例子 甲應該當竊盜+普通傷害 還是準強盜呢?
實務上對準強盜認定是偏寬鬆嗎?
有點混亂@@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