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
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
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準直轄市之法源如上。
亦即在未正式改制為直轄市前,為實際需要。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制定前,準用現行直轄市
之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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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疑問是說準直轄市(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跟
直轄市(台北市 高雄市)地位相等
為什麼準直轄市人數規定的直轄市還嚴格呢?
直轄市是國民政府來台後就已經決定是台北市 高雄市了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