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四等法英第21題,求解,謝謝。

作者: 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   2014-12-19 09:03:30
※ 引述《gunhello (資深動感超人)》之銘言:
: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21.甲無法律上原因由乙處取得 A 屋。嗣後甲因 A 屋都市更新計畫而取得更高價的 B 屋
: ,甲並仍居住該屋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應返還 A 屋價額
: (B)甲應返還 B 屋價額
: (C)甲可以主張所得 A 屋利益已不存在
: (D)甲應返還 B 屋
: 答案是D
: 我想問的是,為何B不行?返還利益一定要是房屋嗎?有明文規定嗎?謝謝了。
: 感覺好像都是判例,而不是法規。@_@
版上大大查到的民法,我張貼如下: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我覺得只說要返還利益,但是有明文規定一定要房屋實體嗎?
謝謝。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12-19 09:24:00
你可以接著看181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