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人聽過雨木木十十方數位平台嗎??

作者: sinachao   2015-03-30 18:55:15
昨天來版上問問題,但是我不爭氣還是有加入那個數位平台
今天收到平台作者的信,以下是信的內容:
如果PO文章的昰你,給你個機會教育囉,如果你要跟我拿資料,不是要給我你的相關資料嗎?
不然我的資料要寄去哪給你,我當然要確認資料是不是正確!!!
然而你知道嗎?
我有上千封的信件要核對
如果由索取者主動提供正確訊息不是更快速嗎?
此外訂閱教學公職備考技巧頻道 本來就是跟googl的信箱榜訂在一起,這是google政策!!
PS:你的行為已經有觸犯刑法之疑呦, 你騙資料的指控很嚴重呦
有哪會好心的夥伴 有PPR的帳號可以上PPT幫忙澄清一下嗎?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01:00
我是開發者也會覺得你很煩 不爽不要拿
作者: thunpuenchu (窗台上的瑪爾祭司)   2015-03-30 19:11:00
備取信件,以後反告他恐嚇
作者: xiapomelo (SOWHAT)   2015-03-30 19:14:00
覺得對方回文太沉重了還要指控有犯法嫌疑,其實原po就只是單純有疑慮而已啊....解釋清楚不就好了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17:00
對方設定那個規則 你大可選擇不接受 本來就是這樣可是你說什麼騙資料 這對方當然惱火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30 19:20:00
你的行為已經有觸犯刑法之疑?你只是擔心 所以上來問板友
作者: f29225300 (JJ)   2015-03-30 19:20:00
不過就是擔心,所以上來問,他那時候咬定他是騙資料了?
作者: MJdavid (我剛出社會)   2015-03-30 19:21:00
的經驗 他這樣講 確定他考公職的讀書方法好嗎?
作者: f29225300 (JJ)   2015-03-30 19:21:00
這個問題跟那封信到底那邊比較有問題,不用多說了吧...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29:00
多講無益 你還是搞不清楚自己的立場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5-03-30 19:54:00
真好笑,原po只是質疑,存著比較謹慎的態度,搞清楚啥立場啊那是不是每個質疑直銷的你都要大家搞清楚自己的立場?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19:55:00
人家無償提供,你本來就可以選擇要或不要。現在誰手上有資源誰是老大呀跟鄉民爭 好啦 你贏了 你還是拿不到資源 so what?對於作者來說 阿就乾脆不理你就好啦,頂多少一個人而已FB LINE mail全部都是可被製造的 你怎不擔心補習班咧?
作者: simayi (simayi)   2015-03-30 20:00:00
就原po那篇的內文來說,不該當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但至於有沒有用不實資料申請,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kutkin ( )   2015-03-30 20:01:00
補習班還有你的電話呢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30 20:05:00
好好解釋道歉不就好了?且對方是提供者你態度好點是禮貌
作者: rickychi (擺脫)   2015-03-30 20:25:00
噗,道什麼歉呀。個資本來就是敏感資訊(去讀大法官解釋吧),原po的疑慮是完全make sense的。
作者: xerady (哎!)   2015-03-30 20:27:00
本來就可疑啊,扯什麼刑法
作者: cccscccs (cccs)   2015-03-30 21:16:00
可以大器一點,動不動就要教訓,哦,抱歉是教育,沒必要那麼兇吧。
作者: zzzzjjlee (四Z二J)   2015-03-30 21:23:00
我也覺得這個平台怪怪的。呃,這樣說會被告嗎?網上很多分享平台,都是賣廣告空間來賺取利潤。我還沒碰過需要提供如此詳細資料的。這些資料補習班比較有用吧?我沒影射可以用來賣個資哦。
作者: qwer7894 (純粹)   2015-03-30 22:18:00
現在社會這麼複雜,比較謹慎問一下是正確的,扯什麼刑法,覺得好笑
作者: Xabi (keep the faith)   2015-03-30 22:46:00
機會教育咧 這種口吻真讓人感到不快 還扯刑法 給這麼多個資問一下也不行 難道不能害怕自己個資被賣而提出疑問嗎
作者: ekek1122 (Irene)   2015-03-30 22:49:00
大法官釋字又怎麼了,對方好心想提供卻被質疑,換作是你不會不高興嗎?不願意好好溝通也換不得你想要的
作者: hebe760311 (阿碩)   2015-03-30 23:21:00
其實不是地址…是地區…而且我是沒看到要填電話ㄝ……可以不用太擔心
作者: AoA1201 (噓~~低調低調o.o)   2015-03-30 23:41:00
請問一下這樣有可能觸犯到刑法甚麼部分?
作者: mikeYo (庭sky)   2015-03-31 10:56:00
網路上,感覺彼此理解語氣不同,造成斷章取義,而產生誤會
作者: elvissu (won)   2015-03-31 12:34:00
原po的疑慮是正確的 但如果自己有疑惑的話 就用備用資料吧 例如 備用信箱 備用Fb 畢竟個資當然是很重要的 在網路的世界裡 並沒有法律規定不能用分身 連Ptt都有人開分身了
作者: f772886   2015-03-31 13:49:00
有疑慮正常啊~覺得原PO懂得保護自己,很好另外這平台的創辦者好像跟『考典』這本書有關,就是考典有個FB社團的管理員~ 所以覺得你有興趣的話可以先去書店翻翻『考典』這本書
作者: mikeYo (庭sky)   2015-03-31 16:08:00
小弟疑問:這樣公佈信件會不會有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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