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業務侵占和竊盜的認定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5-20 23:52:44
大家好
刑法320竊盜罪的認定標準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35侵佔罪的認定標準則是"易持有為所有"
剛剛突然想到一則新聞
7-11的員工把公司的貼紙還集點卡什麼的,有點忘了
因為客人沒拿,所以就自己暗槓下來然後被公司發現,接著被提出業務侵占告訴
就超商員工把公司東西拿回家
這個社會事實是要算竊盜還是業務侵占啊??
感覺上都合理,都符合竊盜和侵占的標準
而且刑法分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解釋是:
行為人持有的原因與本身的業務要有直接關係,否則不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那7-11店員把點數自己暗槓到底算不算業務侵占啊??
7-11店員的業務範圍應該蠻廣的,拖地補貨結帳等等全都是店員的業務範圍
那超商的點數或是贈品算是"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嗎???
此外,超商店員就點數或是贈品已經因為雇傭契約而有持有關係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吧
所以重點就是在於點數跟贈品到底和店員的業務有沒有直接關係??
有人能回答嗎
此外
如果對店員論以竊盜罪的話
我覺得也不無道理,畢竟點數或贈品如果客人不要的話,那公司還是有其所有權
既然如此的話,那店員的舉動不就是標準的竊盜罪嗎???
最後
如果客人不要的贈品或是點數算是無主物的話
畢竟那本來就是要給客人的,公司對於點數和贈品已經無法律上的"所有"原因
那公司無論是告業務侵占,普通侵占,還是竊盜
就應該都不會成立吧
以上有刑法達人能出來解釋一下嗎??
想的頭好痛!!
作者: loveifbi (DEMO)   2015-05-21 00:39:00
愚見認為:業務實務上採事實業務說,意即基於個人生活社會上地位而反覆繼續實施的行為皆可屬之;此外,竊取的要件為:未經同意、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案例中持有關係係已脫離,個人淺見,不啻指教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5-21 00:56:00
個人認為贈品既為店員持有,不成立竊盜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1 01:07:00
若在小型或中型店,該店員破壞店主對於該物之持有,似論以竊盜為當。
作者: kazamishu (修)   2015-05-21 01:12:00
贈品為店員因業務上關係持有之物,客人若不要贈品,則贈品應仍屬公司之所有,幹走贈品係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作者: ca09082001 (hakunamatata)   2015-05-21 01:29:00
點數部分,客人放棄所有權,則點數為無主物是這樣看嗎?
作者: lomi (滷味)   2015-05-21 03:28:00
客人忘了拿點數且該物亦非客人所買,尚未建立持有關係,不可能是竊盜。該物尚屬於公司,是以業務侵占較可採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5-05-21 06:50:00
可是為什麼客人不要的就還是店家的?既然該我的東西,我不要了,不是無主物?我可能只是懶得拿到再丟或送人,則若我有隨店員處理的意思,店員還成立犯罪?
作者: lomi (滷味)   2015-05-21 07:21:00
新聞沒有說,是客人不要,還是客人忘記,不過侵害的法益太輕微,大概在檢查官那邊就被檔下,或者依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作者: higashi1107 (JAY)   2015-05-21 08:10:00
無罪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5-05-21 08:28:00
題意要更精確,若只是單純說不需要,其物仍在店主持有;若顧客表示將其物給予店員,當然無罪。類似的小型中型店員系列,李允呈師的刑法分則班內書課本是解竊盜,參考一下,謝謝客人不要了,不代表店員可以隨便處理吧,如同店員拿吸管給你,你說不要,這吸管就變成不是店家的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5-21 09:59:00
無可罰違法性
作者: iamin1q84 (...)   2015-05-21 12:48:00
就算客人忘記拿 所有權也非公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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