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刑法320竊盜罪的認定標準是"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
335侵佔罪的認定標準則是"易持有為所有"
剛剛突然想到一則新聞
7-11的員工把公司的貼紙還集點卡什麼的,有點忘了
因為客人沒拿,所以就自己暗槓下來然後被公司發現,接著被提出業務侵占告訴
就超商員工把公司東西拿回家
這個社會事實是要算竊盜還是業務侵占啊??
感覺上都合理,都符合竊盜和侵占的標準
而且刑法分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解釋是:
行為人持有的原因與本身的業務要有直接關係,否則不能論以業務侵占罪
那7-11店員把點數自己暗槓到底算不算業務侵占啊??
7-11店員的業務範圍應該蠻廣的,拖地補貨結帳等等全都是店員的業務範圍
那超商的點數或是贈品算是"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嗎???
此外,超商店員就點數或是贈品已經因為雇傭契約而有持有關係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吧
所以重點就是在於點數跟贈品到底和店員的業務有沒有直接關係??
有人能回答嗎
此外
如果對店員論以竊盜罪的話
我覺得也不無道理,畢竟點數或贈品如果客人不要的話,那公司還是有其所有權
既然如此的話,那店員的舉動不就是標準的竊盜罪嗎???
最後
如果客人不要的贈品或是點數算是無主物的話
畢竟那本來就是要給客人的,公司對於點數和贈品已經無法律上的"所有"原因
那公司無論是告業務侵占,普通侵占,還是竊盜
就應該都不會成立吧
以上有刑法達人能出來解釋一下嗎??
想的頭好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