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tetsai (yite)》之銘言:
: 純粹討論行政法的問題,不討論政治
: 想請問一下,剛看新聞說台北市政府要遠雄停工,而遠雄說要提假處分
: 我想問的是台北市府的勒令停工不是行政處分嗎?
: 那如果遠雄對這個處分不服,是否要先用訴願法第1條的撤銷訴願?
: 然後因處分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再用訴願法的93條的停止執行?
: 因為我看新聞說遠雄提假處分所以有點疑問
: 如果後續訴願遭駁回後是否就是打行政訴訟第4條的撤銷訴訟?來撤銷這個行政處分?
: 那如果是打撤銷訴訟要先停止處分執行的話
: 不是要用116條的停止執行?
: 怎麼會是用假處分?
: 假處分不是用在打課予義務訴訟嗎?
: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首先,北市府和遠雄間應是依行政契約
所建立地位對等的法律上關係
故遠雄今天若違反契約義務(工程安全)
北市府不得以下命處分命其履行
此時有兩種狀況:
1.無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提給付訴訟—>勝訴後,強制執行
2.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行程148
看新聞好像北市府沒有上法院提給付訴訟
所以我猜應該是2.
那就是依行程148-3準用行訴法305的強制執行
而不是行政執行的間接或直接強制
故遠雄用行訴298的假處分保全
讓自己得以繼續施工
以上拙見,有誤煩請指正。
Ps:其實我比較想問為什麼北市府不以遠雄違約為由
依行程149準用民法227+359直接解約呢?
手機排版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