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給賀
想請問一下民法第440條的問題
條文中規定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時期給付租金者
出租人得終止其契約,但承租人遲延租金額不
滿兩個月者,出租人不得終止之
想請問這個條文是硬性規定嗎?
還是可以用特約排除適用?
比方說,契約書中規定
出租人得在承租人遲繳租金長達10天時
自行終止其契約,並對屋內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得任意處分
白話點,就是遲繳租金我們就不給你住
東西不搬走,我們就把它丟掉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嗎?
我是知道有些顯不公平的定期化契約基於保護
消費者的立場以及公平交易是會失其效力的
那這種對承租人一方顯不公平但並非是定式
的契約有效嗎?
最後的重點是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算是強制規定嗎?
謝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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