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民法第440條跟契約問題

作者: culminate (嚇死人的醜女)   2015-09-13 20:52:19
大給賀
想請問一下民法第440條的問題
條文中規定承租人不按照約定時期給付租金者
出租人得終止其契約,但承租人遲延租金額不
滿兩個月者,出租人不得終止之
想請問這個條文是硬性規定嗎?
還是可以用特約排除適用?
比方說,契約書中規定
出租人得在承租人遲繳租金長達10天時
自行終止其契約,並對屋內承租人的私人物品
得任意處分
白話點,就是遲繳租金我們就不給你住
東西不搬走,我們就把它丟掉
請問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嗎?
我是知道有些顯不公平的定期化契約基於保護
消費者的立場以及公平交易是會失其效力的
那這種對承租人一方顯不公平但並非是定式
的契約有效嗎?
最後的重點是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算是強制規定嗎?
謝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9-13 21:41:00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9-13 22:39:00
任意規定,得以特約排除。屋主得對他人物品任意處分的約定應不生效力。
作者: yuucomes (悠來)   2015-09-13 22:58:00
86台上3303只有說440第1項是任意規定,可以特約排除例如改為欠租達多少錢房東就可以終止契約等等但似乎並沒有實務見解說440第2項2個月可以特約排除我的看法是:依立法目的來看,2個月的規定應有其保護承租人之規範目的,若得以特約排除,那麼一達2個月,出租人就得終止,對承租人未免過苛。故440第2項應為強制規定。抱歉前面有些錯誤。應該是若承租人不為支付,出租人即終止契約,有過苛。故立法須達2個月租額,並且給付遲延達2個月方可終止契約。另外這條88年債編有修正,86台上3303就不值參考了
作者: pk0943 (.)   2015-09-14 11:53:00
唸這條時,最好也要討論耕地租約的情形。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5-09-14 23:41:00
純學理出發的話 我會推強制規定說,不過實務怎麼說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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