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說穿了其實就是正共犯的區分
一般正共犯都區分都是採用犯罪支配理論或者是實務上的主客觀擇一理論
但這兩說在不作為犯時都會遇到瓶頸
行為人對犯罪無任何作為? 要怎麼判斷他有沒有支配
既然是不作為 當然也沒有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可能來適用主客觀擇一理論
所以對這個問題學說上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1.原則論以正犯
因為不作為犯是一種義務犯
所以判斷正犯的基準不再是對犯罪的支配
取而代之的是構成要件的該當 也就是違犯對構成要件結果的迴避義務 和其他的構成要件
今天警察對人民有居於保護者保證人的保護義務違反
而其若加以阻止 犯罪結果也可能幾近的不發生的話
那麼警察就構成正犯
2 以義務性質區分
若為保護者保證論以正犯 若為監督者保證論以幫助犯
理由在於保護者保證對於被侵害法益有防衛各種危險的保護義務
而監督者保證則無
今天本題應該是保護者保證 警察對被害人有有防衛危險的保護義務
所以警察論以正犯
3.回歸支配理論
就洗澡雄的見解 別管這麼多 就支配理論下去套
本題有沒有就見仁見智 看大家作文功力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