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光光
這篇是用來回應L大的
因為書念不完(崩潰),沒有打算像L大一樣旁徵博引(X)掉書袋(O)
(其實我在不作為犯 跟 正共犯區分 的問題,國內文獻應該看了8~9成了吧,
日文文獻也看了一些,只引教科書對我來說還是不夠)
其實還是回歸最核心爭點啦
在作為犯跟不作為犯一起犯罪的時候 要怎麼區分正共犯?
(我講的都是分別構成,排除掉共同正犯,因為共同正犯比較特殊)
L大的論述邏輯是
因為不作為者不是行為支配,也不是意思支配
所以不會是直接正犯跟間接正犯
也不是教唆(不作為犯要怎麼教唆?)
所以是幫助
這樣的論述雖然沒有明講,但是骨子裡卻是R教授"犯罪支配理論"體系的邏輯
因為上位概念都是"支配",有支配的人是正犯,反之就不是
所以我一開始的質疑就是
L大這樣的論述不就是用犯罪支配理論用在不作為犯的情形嗎?
(雖然L大是一概否認,這個是犯罪支配理論 呵呵)
按照L大的想法
在作為犯跟不作為犯一同參與犯罪的情形
不敢說百分之百
但8成不作為犯的參與者不會評價成正犯
因為一但有作為犯參與,很難說不作為犯的那個人有著犯罪支配
所以,主張支配理論套用在不作為犯的學者
也不會"直接"用作為犯的體系套用
而是另闢蹊徑
像我前文提到的S教授,就是認為對"造成結果的原因"有支配,才有不作為犯罪的支配
(這邊完全是印象,有興趣者自己翻文獻)
總之
我的想法目前傾向是
只要有保證人義務(刑法上的強制作為義務),若還不作為那就該評價成正犯
所以,在"本題"情形(翁案改編),就可能有兩個正犯
至於作為義務何來?真的是大哉問阿
背後牽涉到太多面向(尤其是哲學)
大概是這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