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看到民選地方首長要請假三個月的新聞
其中:
"對此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堯章表示,選罷法並無規定公職人員參選必須辭職,但根據
行政中立法第11條,公務人員登記參選公職,需在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請事假或休假,而現職民意代表參選,如市
議員參選立委,也多會比照辦理。"
資料來源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s/20151007/tcca2_r.htm
但是我記得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不適用於民選地方首長
公務員服務法也不適用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所以
在這裡選委會的認定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