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y420 (貓學步)》之銘言:
: 已登記之不動產沒有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和時效取得所有權之適用是確定的
: 假設今天乙占有甲未登記的土地16年
: 請問乙是不是可以主張甲物上請求權時效消滅
: 所以既使還沒達到20年時效取得,甲也不得把乙趕走,等到20年乙就能主張時效取得?
: 但這樣感覺又很怪因為好像消滅時效的規定把時效取得的某些規定變成虛設
: 另外還有一種更複雜的情況是已登記土地未登記建物的物上請求權和時效取得的問題
: 感謝版上前輩為我解惑!
看到你的問題我突然想到另一種問題,煩請高手解惑,如果甲佔有乙的未登記土地,已過
20年可用769取得時效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但仍未登記又過15年,乙得主張甲的請求因1
5年不行使而消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