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先感謝偉大的資本主義
不知為何我在月旦法學資料庫 找不到台灣法學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邊的刑事法書籍和文章都放學校
我只能僅憑記憶打出 若有錯誤 請多指教
案例事實就很簡單 參下列網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2
(此網址是老師對該篇判決所寫的第2篇文章)
回到本文 面對此爭點
老師有提到2種學說
1. 創立新的加重結果犯
過失+故意的類型
此說我沒記錯的話是引述許玉秀老師的文章
2. 就乾淨俐落的說 基於刑罰論 不論不作為殺人
最後 老師認為 要檢討危險前行為成立保證人地位的妥當性
這才是關鍵之處
還有 差點忘了說 老師認為 死亡的因果是要規則到前面那過失行為
最後的最後 其實撲馬的課本 都有提到許多結果無價值論學者的看法
這個爭點 撲馬上課也有提到 書中好像也有這例題
忘記補文章出處了
傷害未遂致死與不作為殺人-簡評九八年度台上第三〇八六號判決 台法1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