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刑法-過失+故意不作為題型討論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05:02
首先 先感謝偉大的資本主義
不知為何我在月旦法學資料庫 找不到台灣法學的文章
再加上我手邊的刑事法書籍和文章都放學校
我只能僅憑記憶打出 若有錯誤 請多指教
案例事實就很簡單 參下列網址:
http://www.taiwanlaw.com.tw/forumViewer.aspx?id=772
(此網址是老師對該篇判決所寫的第2篇文章)
回到本文 面對此爭點
老師有提到2種學說
1. 創立新的加重結果犯
過失+故意的類型
此說我沒記錯的話是引述許玉秀老師的文章
2. 就乾淨俐落的說 基於刑罰論 不論不作為殺人
最後 老師認為 要檢討危險前行為成立保證人地位的妥當性
這才是關鍵之處
還有 差點忘了說 老師認為 死亡的因果是要規則到前面那過失行為
最後的最後 其實撲馬的課本 都有提到許多結果無價值論學者的看法
這個爭點 撲馬上課也有提到 書中好像也有這例題
忘記補文章出處了
傷害未遂致死與不作為殺人-簡評九八年度台上第三〇八六號判決 台法160期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4-11-07 15:05:00
感恩,該死的資本主義的確很麻煩,很多台法文章要找法源但是法源的法學資料庫,北邊各校好像只有文化有買啊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06:00
法源也沒有很齊 許恆達老師的文章 他就沒有收集齊全本校有XD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7 15:08:00
真的假的xd看來要到貴組厚顏無恥打擾了嗚嗚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11:00
本校位處偏僻 小學校一間啦 只是有幸圖書資源還算多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7 15:12:00
真是令人羨慕冏冏,我沒跟讀書會,也沒有收集文章習慣嗚不過看來刑法的確很麻煩啊冏(我太廢還發文,對不起大家)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5:14:00
看文章只是興趣 跟考試兩回事 文章看太多會走火入魔的~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7 15:15:00
我好像走火入魔多年惹(吐血中)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2015-11-07 15:19:00
感謝分享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7 16:01:00
請問提到的噗馬那部分,是總則還分責?大概哪個章節?因為分責我翻了殺人、傷害都找不到。感覺自己好遭忘記這爭點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6:02:00
身邊沒書 我記得是分則 是他上課看到一樣的例題 有補充道不過我是2版的刑分 不知道最新的刑分有沒直接提到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1-07 16:12:00
話說,sy大你為何把你前篇文刪了?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7 16:20:00
因為我的水準跟大家不到一個層次,太弱了,故自刪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5-11-07 16:38:00
怎麼這麼說,我覺得寫滿好的啊,真可惜。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07 18:36:00
我的也是2版的,翻不到。可否提示是哪一頁?或是講哪個法條?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7 18:41:00
我的書不在身邊 抱歉啊 可能要明天才能告知應該在殺人罪那邊 反正就是講到過失致死和不作為的題目提到
作者: asuka07g   2015-11-09 03:06:00
sy大在高院很多年了,怎麼愛刪文的個性一直不改?
作者: sy010543 (混蛋一枚,努力變好中)   2015-11-09 08:07:00
樓上又來亂說了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5-11-09 10:42:00
抱歉 我是一版 是在第34頁
作者: sony5566 (陌生人)   2015-11-11 15:01:00
謝謝我找機會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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