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些問題:
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105年)3-75頁有關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
1.第三大點「違反聽證程序」的(二)「其他經聽證處分作成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
得事後加以補正,不能補正者得請求撤銷。」
(1)其中"法規命令"的部分,舉例來說的話應該像是(3-65頁)聽證程序有瑕疵之類的?
得事後加以補正,不能補正者得請求撤銷?
(2)聯想到4-10頁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有關法規命令無效的規定,老師說法規命令違反第
158條以外的情形,效果是得撤銷,像是法規命令發布後未送立法院或是聽證未公告。
老師說的「得撤銷」是因為不補正所以得撤銷嗎?但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程序瑕疵補正的事
項(4-95頁)沒有包含老師舉例的情形,所以是類推適用?
2.第四大點「違反決定告知(事後告知)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其程序上並未送達或使當
事人知悉,法律效果應為不生效力。」
(1)這裡"法規命令因為程序上並未送達或使當事人知悉,法律效果應為不生效力",能夠
舉一些例子嗎?
(2)是不是像是老師之前說的,教育部高中課綱,不論其性質是法規命令抑或行政規則,
其程序皆有瑕疵(若為法規命令,核定後發布並應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若為解釋性
行政規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但教育部只有在網站公告),
所以不生效力。
"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是上述指的"未送達或使知悉"
的意思嗎?
懇請大大們解惑>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