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1.公告機關:○○市政府。
2.公告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3.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4.禁漁期間:自民國 101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5.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
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6.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市民 A 於民國 101 年 4 月 5 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
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 4 月 9 日處以(新臺幣)3 萬元之罰
鍰。A 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
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一)A 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 分)
(二)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
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 分)
一、發出問題原因:
(一)同上一個問題,雖然我也有辦法像保成的擬答那樣找到文章。
或是知道什麼第三代人權理論與進展之類的。
但我的記憶力,實在沒有像名師們或各位大大記憶力那麼好。
想請益由釋字怎麼推?
(二)雖然用常見的方法,從第三題反推第二題,應該不會答一般處分而是答法規命令。
但還是有些疑問。
二、想法,我知道大概又會被說鑽牛角尖,冏:
(一)釋字第426號也只寫到兼籌並顧的增修條文,請益要怎麼推,一般大大背的是哪本?
(二)禁漁公告有法規授權並無疑義,但公告既為劃定範圍,並不是涵蓋全市
為什麼不可解為一般處分?
再請益,這有念到中毒之嫌請見諒。
法規命令vs行政規則,究竟是以有無授權、外部性、授權+外部性為界限?
(三)憲法原則那,大家都寫了什麼><,真的要寫到比例、明確、正當程序三個?
感謝大家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