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討論兩件性質相近的時事,認知上有很大的出入
想請教版上前輩
例一、 未成年少女遭警攔停,轉向逃跑,超速自撞而死
例二、 通緝犯遭警盤查,轉向逃跑,警先對空鳴槍後,對其大腿射擊3槍
通緝犯中彈仍逃跑,之後失血過多而亡
此二例友人都認為被害人自我負責,警察無須負責,故在構成要件(客觀歸責的部分)
排除掉,無須討論違法性和罪責,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為通緝犯中彈自己亂跑失血而死,死亡結果不能算在警察頭上
第一例我的想法也是行為人自我負責
第二例,我則認為警察該當業務過失致死,客觀上警察基於逮捕通緝犯之意思對其射擊,
主觀上具傷害故意,惟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槍械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目的顯不相當,以違反比例原則,不得按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
構成要件該當且有責,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這二例請問該如何解比較妥適?
這樣解題的邏輯思維是否有誤?懇請指正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