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客觀歸責-行為人自我負責

作者: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05 21:07:50
今天跟朋友討論兩件性質相近的時事,認知上有很大的出入
想請教版上前輩
例一、 未成年少女遭警攔停,轉向逃跑,超速自撞而死
例二、 通緝犯遭警盤查,轉向逃跑,警先對空鳴槍後,對其大腿射擊3槍
    通緝犯中彈仍逃跑,之後失血過多而亡
此二例友人都認為被害人自我負責,警察無須負責,故在構成要件(客觀歸責的部分)
排除掉,無須討論違法性和罪責,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為通緝犯中彈自己亂跑失血而死,死亡結果不能算在警察頭上
第一例我的想法也是行為人自我負責
第二例,我則認為警察該當業務過失致死,客觀上警察基於逮捕通緝犯之意思對其射擊,
主觀上具傷害故意,惟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槍械時,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手段目的顯不相當,以違反比例原則,不得按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
構成要件該當且有責,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這二例請問該如何解比較妥適?
這樣解題的邏輯思維是否有誤?懇請指正
謝謝大家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1-05 21:10:00
射擊部位
作者: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05 21:16:00
已修正,案例是射擊腿部
作者: mattfinish (人人)   2016-01-05 21:53:00
二例,被害人非全部過程都是自己實施,所以非全部自行負責
作者: myscloudrift (小白菜)   2016-01-05 22:11:00
第二題老師上課有講到是逾越必要性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08:49:00
例二還要考量入是甚麼罪名的通緝犯,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槍砲彈藥或其他重罪通緝犯或許不一定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因為這些有時候也是法官裁量原因之一像案例二的死者是竊盜通緝犯,且車上也無搜出槍砲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1:33:00
我只是覺得奇怪,第二例為什麼不是傷害致死(雖然我是支持警方的 )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11:47:00
沒有業務傷害致死,而且傷害致死比業務過失致死刑罰還重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3:30:00
我當然知道沒有業務傷害致死,兩者競合也是應該成立傷害致死。為何會成立業務過失致死?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1-06 13:48:00
因為員警用槍要逮捕通緝犯是在執行他的業務啊以例二來說,採用的法條方面是沒有問題的,考點是在於比例原則。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6-01-06 14:03:00
以原po這樣解,一定大扣分,主觀有傷害故意,卻解成過失致死,我當然知道考點在阻卻違法但也不能這樣解,一定要討論業務過失致死及傷害致死再競合
作者: midnightkiss (刺客啾啾)   2016-01-10 18:11:00
J大,我有李師的書了。這不是完整解題我後面題在277和276有卡住是希望有高手補充若J大能指點一二當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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