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國考版的大大們~
念刑法念到有點鑽牛角尖了(?
以下有問題,想請能者回答或是大家討論,小妹不才,腦袋打了結,查書和上網找資料,
發現都沒有探討到這個問題。
是這個問題太簡單了嗎:''(
我想太多了嗎?
關於刑法第二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
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如果是法律有變更,而變更的法律不是不處罰而是減輕刑度,那行為人能因為法律變更後
的刑度上限而提早出獄嗎?
有想過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沒有規定到的部分不能適用。但是還是想要完善的解釋。
謝謝各位大大了。
首次發文,如有違規,敬請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