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879Ⅲ

作者: 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   2016-04-27 12:34:15
民法§879Ⅲ (物上保證人對保證人的求償權)
Q:某一債權同時有保證人&抵押權作為擔保
在主債權罹於時效之後,債權人實行抵押權(§880)受全部清償,
因為超過抵押物的分擔額,所以抵押人欲向保證人依§879Ⅲ求償。
→ 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嗎?
這個考點101律師民法第二題考過,
但有的書說§879Ⅲ是新生的權利,所以保證人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有的書說 §879Ⅲ源自於原債權,所以保證人能主張時效抗辯。
有人有確定的答案嗎?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4-27 12:41:00
法學沒有標準答案,你覺得那個說法能說服你就採那說
作者: ppingin (唉)   2016-04-27 13:11:00
你考上律師,拗不出所謂正確答案以外的答案,怎麼執業呀
作者: count52   2016-04-27 13:12:00
沒有對錯 只有論述紮不紮實 你說少數說是錯的會被罵喔律師執業光舉證就幾乎決定輸贏 法條真的還好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4-27 13:21:00
推c大,並且回應原po,你若去翻不同家解題或是你信任的解答,答案常常都不同,就像法院對同樣法條會有不同的看法一樣。重點在於你採取立場後論述一貫。而且建議你要先想一下,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爭議都是甲說乙說之後出現折衷丙說。建議你可以多看看各方說法,自己思考在採取立場。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4-27 14:31:00
我個人比較贊成內部求償權是新權利(時效自清償時起算)的說法,畢竟當初債權人要向抵押人或是保證人求償是他的自由,抵押人或保證人無法決定清償順序,既然如此,那在內部求償權就應該保護清償人,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真正債務人求償的危險由清償人負擔。另外,如果承認債務人時效抗辯延續,可能導致無人願意擔保債權,反而不利於資金融通。
作者: perstoocute (圓阿滾)   2016-04-27 14:36:00
贊同新法蘭克大大的看法XD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4-28 00:55:00
反對新法蘭克的說法。首先,法條寫得很明確,「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因為時效抗辯無法求償,怎麼能換個手就能求償?那麼,債權讓與是不是也要時效重行起算?資金融通是什麼理由真的看不懂。資金融通比時效制度還重要?大法官說時效是為公益而設,資金融通算老幾?「以免因為偶然因素造成無法向...」這邊就更看不懂了,時效完成最短也要幾個月,偶然?再者,債務人本來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怎麼能因他人任意清償就不能主張?那債權人跟保證人勾串一下,債務人不就只能被弄好玩的。你保證人也能主張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你自己不主張讓權利睡着,這個結果卻要轉嫁給有主張的人,這怎麼說怎麼怪。本題物上保證人就已罹於時效的債權本來就可以拒絕清償,自己呆呆的要被抵押物被拍賣要怪誰?法律保護善意,但不等於笨蛋就要被保護。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4-28 09:14:00
呃,那個...物上保證人在主債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負擔保責任,明文規定在第145條第2項和第880條,這部分我想就沒什麼好爭執了。再來,我想Lawleit大可能因為我用了比較艱澀的說法而有所誤解,舉個例來說會比較清楚。假設今天甲為了開店打算向銀行貸款200萬元,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甲由於自己沒有其他高價值財產,所以找了好友乙當保證人,好友丙以其價值300萬元土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開店後卻因經營不善,貸款屆期無法清償。這時候銀行要向乙或丙請求清償是他的自由,乙或丙都不能干涉(這就是我說的偶然因素)。那如果假設第879條第3項延續原本債權的消滅時效,那一開始甲要求丙提供擔保時,你覺得丙會怎麼想,如果我是丙,我一定不會提供,為什麼?我現在已經很義氣的無償幫你提供物保了,結果你說假設如銀行在貸款債權時效消滅後先跟我求償,我無法向乙求償,那是在裝笑維嗎?銀行什麼時候要向我求償又不是我能決定的,他的債權罹於時效不能受償的危險為什麼要我承擔啊?白痴才去提供物保,這時候甲可能因為只有乙供人保,銀行覺得不夠不想借給甲,最後就變成去銀行存款的錢無法再貸款出去,資金卡在銀行那裡,無法推動資本社會發展。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6-04-28 14:57:00
恭喜原po得到兩說的詳細理由。我投不能求償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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