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4-29 12:12:51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5年4月29日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
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
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
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
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
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http://goo.gl/n1xE64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4-29 12:14:00律師的勝利(?
作者:
sbflight (艦娘在手 天下我有)
2016-04-29 12:35:00史稱賴素如條款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29 12:38:00算是開了一扇門,但關了兩扇窗。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6-04-29 12:46:00意思是有限制的行使防禦權
看完之後覺得法務部的理由不知所云申請閱覽被羈押的理由及證據為啥會跟羈押的目的相悖是我資質太駑鈍嗎QQ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4-29 12:53:00法務部的理由就是律師可能會把閱卷的內容傳出去,所以很危險
因為實務上 一堆律師都會幫忙串供 給律師知道檢察官所握有的資料越多 難免有提高串供滅證疑慮XD
作者:
theken (鄉下來的林哈木)
2016-04-29 12:55:00羈押目的之一為避免行為人湮滅相關證據,若檢察官讓被告知道羈押理由,可能有使被告更容易知道要湮滅什麼證據的可能
作者:
a127 (毛蘿蔔)
2016-04-29 12:56:00以往被羈押者如果是法律外行,受託律師可能真的是瞎子摸象XD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4-29 12:59:00這條款基本上就是爽了律師,苦了檢察官串供或滅證的機會更多了
作者: buyeryaki 2016-04-29 13:13:00
尤其是貪污案件遭聲押的被告往往是更上層的主犯指派來更正應該是被告的律師,以後串證更容易了
作者:
sbflight (艦娘在手 天下我有)
2016-04-29 13:27:00沒有意見書嗎?
作者: buyeryaki 2016-04-29 13:38:00
羈押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逃亡、串證,當然有限制閱覽證證據之必要,不然就串證完了,還須要查案嗎
作者: s056911335 (馬~) 2016-04-29 13:49:00
沒意見書?!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說我一臉被劈樣)
2016-04-29 14:38:00以前難道沒這問題嗎??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6-04-29 14:49:00沒意見書表示這是幾位大法師對訴訟攻防權利的高度共識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4-29 15:05:00推樓上的見解,希望以後閱卷可以做出相關配套措施...
作者:
Des1213 (just do it)
2016-04-29 15:15:00我認為可能用羈押要件區分,如果是單純逃亡,可閱卷串證、滅證就不給閱卷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6-04-29 16:09:00吳陳大法官 已經是法務部的形狀了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4-29 16:28:00不能閱卷開羈押庭根本在猜檢方的聲押理由,什麼狀況都不知道就去開羈押庭,這樣對被告的防禦權保障、律師的實質有效辯護都形同虛設,如果因為辦案的需要,乾脆羈押不要設門檻,偵查期間一律押滿四個月不是更不可能串供滅證嗎?這樣檢方辦案不是更自在?
作者: buyeryaki 2016-04-29 16:37:00
只有知道聲押的理由就滿足了嗎?律師要的不只這些吧?閱卷後得知的證據、證人及將來調查的方向,以向委託人人告知才是他們想要的,如果證據全開示,也不用羈押了
只能說同樣執行過律師業務,心得與y大不同防禦權保障、實質辯護,審判期間都有,哪會行同虛設不過解釋至少還有串證的限制、禁止 就看立法者囉
作者:
SPFH120 (自宅è¦å‚™å“¡)
2016-04-29 17:02:00你以為修法成,告知聲押理由,律師們就滿足了嗎XDDD從一開始的目的就是希望能知道你手上到底握有多少武器讓我被告能有防禦權的保障(迷之音:串供、滅證)
作者:
yanggiin (文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4-29 17:46:00偵查中為何不能有實質有效辯護?本號解釋文末提及了未來修法希望強制辯護要擴及到羈押庭,偵查中檢警立於國家的高度對犯罪進行追訴,為防濫權跟侵害人權,人民本就該有律師協助呀!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6-04-29 18:05:00什麼意思 ?那以後像頂新魏應充這樣的人還能羈押嗎?如果從嚴認定 認無串證之虞 大概就變成交保候傳了
檢察官會不會常常侵害人權跟濫權我不知,被給跟律師常常串供到是肯定的…當然y若是律師,可以理解你們希望能幫被告脫罪的工具越多越好的想法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6-04-29 19:42:00難以想像以前羈押可由檢察官直接決定XD
學院派的乖寶寶遇到真正的壞人,我想良心也會很掙扎吧到時候就是要拿教條為自己的行為正當化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6-04-29 20:23:00羈押庭應該也來不及給閱只能拼交保,聲押卷既然送院,是不是一樣向法院閱卷,也省得檢察官gy(例如交付審判的閱卷)
明明知道是壞人還要幫忙練孝威 還要催眠自己說每個人都有辯護權 我這樣是對的 好錯亂
聲押卷送院後法官要看卷後儘速開庭 律師要在什麼時候去聲請閱卷?
作者:
aimgel (aim.gel)
2016-05-02 11:45:00偵查中開放閱卷 呵呵呵 相信臺灣律師一定都是很正派的臺灣要邁向大同美好的世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