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大大好,這禮拜就要舉行司法特考了,在此先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題名,大家一起
當同學。
想詢問法官法內有關法官評鑑決議作成之問題
依照法官法41條1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以委員總人數1/2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這項是原則
但同條2、3項另外規定了37、38、39條評鑑之決議方式,屬第1項所提之本法另有規定。
那我想請問,法官評鑑之決議在法官法中好像也只有37、38、39條
那41條1項的原則規定是用在哪些時候?
31條3項的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算是委員會之決議嗎?
還是33條2項關於委員之迴避,應以委員會決議行之而適用41條1項?
還請板上各位大大能為小弟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