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vin73 (威力不凡的布丁)
2016-08-19 10:12:28關於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員於下班後仍有發表言論之限制
媒體對於報導事實須證明確屬真實,始能免責
禁止對言論之事前審查乃保障言論自由之重要原則
言論自由的保障包含利用廣播電視媒體表達意見
想請問答案為何是「媒體對於報導事實須證明確屬真實,始能免責」
公務員下班還有發表言論的限制?
作者:
fge16 ( TT)
2016-08-19 10:24:00釋字509 刑法310 真實惡意原則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8-19 10:35:00言論自由的限制除了民代有例外,基本上不受其他因素影響。不管什麼身分,有沒有上下班,只要在司法管轄內就受限制。
作者:
fge16 ( TT)
2016-08-19 10:39:00專業倫理之下 ,公務員言論也有一定限制 ,像郭冠英高級外省人的言論(他下班寫的),是否有限制?答案是有的!
作者:
Balzac (巴爾札克)
2016-08-19 10:39:00否則依題意豈不是公務員上班不能誹謗人,下班就能誹謗?
作者: z765212121 (看電視戴眼é¡) 2016-08-19 11:08:00
釋字509看一下吧,一樓有講了
作者:
foone (請問甚麼)
2016-08-19 11:37:00這只是大法官不想讓條文違憲的限縮解釋
作者:
fish612 (誠懇老實不嘴砲)
2016-08-19 11:52:00有相對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就能免責了相當
作者:
fge16 ( TT)
2016-08-19 12:12:00解釋理由書要看理由書已經寫很明白了 !只是美國法真實惡意原則不含個人評論 ,但我國對於評論的言論自由保護只限於公領域事物 ,私人事務是不受保護的 ,從刑法310, 311文字即可了解!
作者:
op111925 (胖å)
2016-08-19 13:27:00簡單來講媒體就是垃圾啦,亂寫報導ok的
作者: JamieWu (JamieWu) 2016-08-19 13:34:00
媒體只要經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 不必要"證明"媒體能證明到什麼?檢察官有公權力都不見得能證明事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