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ianvera (扁維拉)》之銘言:
: 想順便請教民法第一題
: 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
: 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
: (一)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
: 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
: 所以到底是1.丙一債二賣
: 還是2.題目是講丙將債權讓與丁,丁又將債權讓與戊,題目設定錯誤
: 當時在寫這題時覺得很怪,最後從2.的方向去寫
: 想問問大家意見
小弟淺見是這樣子的,這題目明顯要區分債權與物權行為討論
是故分別檢討不同人間的法律關係
甲丙之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87I,債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甲仍為債權之所有人
丙出賣債權予惡意之丁,這時丙欠缺的是處分權,所以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的部分可以討論兩個因素,
第一是87I的但書,但丁是惡意所以不能用;第二是善意取得,但不適用於準物權行為
結論上物權行為依然不生效力,A債權仍為甲所有
丙出賣債權予善意17歲之戊,這時丙欠缺處分權,丁欠缺行為能力
債權行為的部分按79原則是不生效力,物權行為部分應該是關鍵
可以先去帶87I但書對於第三人之定義,接著戊可以主張甲丙間之債權物權行為對其均有效
可因此補正處分權之瑕疵,
行為能力的欠缺,這部分就比較難講,因為從題目看來的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如果採這樣的話那麼債權物權行為都可以不經法代同意,戊取得A債權
但是題目用字是出賣,出賣的意思應該是雙務有償契約,但題目沒說價金是多少
但要是出賣的話就不太可能說它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則仍有行為能力之欠缺
若採這樣的話甲仍為債權的所有人
第二題就比較單純
小弟的看法是題目可能不太清楚,或我的理解有誤
匆忙的情況下還是把它認為戊不能取得債權。
但從第二題的問法來看,前面應該要讓戊取得債權,後面寫起來才會順
不過確實沒時間想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