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處分書面應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第98,未通知救濟期間或錯誤
第99,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
我的問題是,若處分書無記載任何救濟方式,此處分書是否符合行程法第111條第7款的重
大明顯瑕疵而無效?
謝謝
林清105行政法p3-75倒數第三行 違反教示救濟之行政處分對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但好像法條找不到相關規定
作者:
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
2016-10-27 19:57:0098條第3項
作者:
yang0623 (commencement)
2016-10-27 20:01:00應該是不受任何影響 雖然就常理來說不合理
瑕疵已經有個別規定,救濟期間變長為1年,所以不是重大
作者:
p101422 (哇!)
2016-10-27 20:42:00作者:
apm50 (apm50)
2016-10-27 20:56:00他是問『未記載教示方式』,不是期間,所以不是98III
無記載救濟方式就是未記載救濟期間,不用懷疑甚至釋字423的一種情況(告知不能救濟)仍然是延長期間
方式訴願 期間30日? 不過通常不必細分啦,會一起發生。小瑕疵,效力依98III。
作者: yang0910s (yang) 2016-10-27 22:58:00
行政處分未記載教示義務 為瑕疵的變體 對處分效力不生影響 應延長法定救濟期間一年(98條第三項)補充:上述行政處分瑕疵的分級 出處為 吳庚老師的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