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成績單了
看到刑事法第四題居然只有6.5分
我問其他考上的同學 有4分 4.5分 8分 的
那題我寫同一案件跟變更起訴法條
有神人可以告訴我那題到底要寫什麼嗎
還好刑事綜合題60跟作文37救了我不然今年可能就掰了
看到個位數分數真是嚇出一身冷汗
附上題目
甲因失業而對社會不滿,某日見一間正在拆除重建的宮廟,僅剩三面牆,且其四周
百公尺內皆無民房或建築物,乃生縱火之念,遂堆積若干易燃物,點火使其燃燒。
路人見狀急電消防隊及警察,消防車趕到隨即將火撲滅。甲亦隨即為警所逮捕。經
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甲的行為,為放火燒燬他人非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乃予以起
訴。法院審理後,認定甲的犯行,並非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名,而應為放火燒燬他人
之物,且該罪為具體危險犯,因不生具體危險,故僅能論普通毀損罪。又普通毀損
罪須告訴乃論,因起訴時並未為告訴,欠缺告訴的條件,法院乃逕為不受理判決。
經檢察官不服而具明理由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亦認一審之事實認定及實體法律適
用無誤。
試問:
一 原審法院的判決是否允當?(15 分)
二上訴審法院應如何為適法之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