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個問題想和版友討論
一、抵押權與次序權之拋棄
關於次序權的絕對拋棄依870-1採升進主義
後次序的抵押權人會升進
那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呢?
我看了一些擬答是寫固定主義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4152748-LSV.pdf
但有些文章又寫我國已全面採升進主義
讓我有點困惑
請問關於「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到底是採固定主義還是升進主義
二、法定地上權876
我的筆記上要件有三
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建物同屬一人
2設定時抵押權時建物已存在
3因抵押權拍賣導致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各異
所以如果是因為法律行為而使土地和建物所有人不同
就沒有876適用?
例題
甲有A地上有B屋, 10/1乙就B屋設定抵押權
10/10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丙,
並在A地上設定地上權使B有合法權源,
若12/1 B屋為丁所拍定,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這題是並非因為拍賣使土地建物所有人不同
是否就無876適用?
又應該何解?
我被866 876 877 877-1搞得有點混亂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願意解惑
三、流質契約873-1
第1項規定流質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流質契約經登記
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
第二、第三順位的抵押權人其抵押權是依867繼續存在嗎?
以上
請板上高手賜教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