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抵押權 次序權 法定地上權 流質契約

作者: casey0724 (當愛在靠近)   2017-04-14 03:05:51
有幾個問題想和版友討論
一、抵押權與次序權之拋棄
關於次序權的絕對拋棄依870-1採升進主義
後次序的抵押權人會升進
那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呢?
我看了一些擬答是寫固定主義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4152748-LSV.pdf
但有些文章又寫我國已全面採升進主義
讓我有點困惑
請問關於「抵押權」的絕對拋棄到底是採固定主義還是升進主義
二、法定地上權876
我的筆記上要件有三
1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建物同屬一人
2設定時抵押權時建物已存在
3因抵押權拍賣導致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各異
所以如果是因為法律行為而使土地和建物所有人不同
就沒有876適用?
例題
甲有A地上有B屋, 10/1乙就B屋設定抵押權
10/10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丙,
並在A地上設定地上權使B有合法權源,
若12/1 B屋為丁所拍定,當事人法律關係如何
這題是並非因為拍賣使土地建物所有人不同
是否就無876適用?
又應該何解?
我被866 876 877 877-1搞得有點混亂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人願意解惑
三、流質契約873-1
第1項規定流質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則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流質契約經登記
債權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給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
第二、第三順位的抵押權人其抵押權是依867繼續存在嗎?
以上
請板上高手賜教 <(__)>
作者: j22313351 (jackie)   2017-04-14 07:30:00
第二題甲出賣土地時候 不就有425-1推定有租賃關係了嗎
作者: leo8847 (阿宗)   2017-04-14 23:07:00
2.實務通說採肯定 謝在全原則肯定 但建物對土地使用權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而不除去 無法定地上權介入之必要 例外採否定3.873-2 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而第一次序抵押權人非以拍賣,而係依流抵契約實行而消滅,抵押權內容既已實現,自應歸於消滅,故不繼續存在。補充一點 後次序抵押權人在設定時已知有流抵契約存在時(經登記),應可預見屆期未清償時未能取得債權,自應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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