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邊是國考版
我自己會很注意以下文章不要去提政治性論點 希望推文或回文的人也是這樣討論
憲法11條保障講學自由
釋字563講的是
立法者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其設置特定單位致侵害內部組織自主
組織性事項真如Equinox推文
還有一些臉書名人說的不在大學自治範疇嗎?
我蠻有疑問的
我的理解是
組織性事項仍在自治範圍內
僅非憲法位階的保護
大學法第一條明定
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亦即,於憲法位階透過大法官解釋制度性保障而讓大學自治事項不受立法者以立法形成自
由,破壞其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
而法律位階的大學法就是在保護大學不受行政機關恣意以行政命令、處分侵害大學自治
如此解釋方符合J563解釋理由書中 所謂“大學對於教學研究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
計……均享有自治權”之意旨
以及大學法中組織與會議章節之立法目的
J563僅是提到學生被退學時
校規訂定有自主權,執行處分應遵守正當程序
不能解釋成學校依法作出遴選結果後,因尚須上級機關教育部聘任,處分始對外生效就不
在自治範圍內
問題應回歸到大學法第九條討論,亦即在學校將遴選結果報部後,教育部到底有沒有裁量
權與適法性監督權限
前者,教育部在本案所為之駁回處分到底有無逾越量權才是主要爭點
是否因教育部向來尊重大學校長選舉結果之特殊事實關係形成裁量收縮?
後者,在於修正前遴選辦法中既未規定其迴避義務,是否可以因為舉輕明重法理認定遴選
過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有委員未遵守迴避義務而判定組織不合法,要求下級機關台大
為程序補正,重行校長遴選
另,教育部處分書如有針對管中閔不得再參加補正遴選之部分,是否超出大學法授權範圍
構成裁量逾越
至於訴訟權能問題
台大到底能不能對教育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如果以下級機關的地位顯然是不行
但如果是以人民的地位?非無疑問 參照國防大學歧視愛滋生一案,既然疾管局依法開罰
後國防大學得向衛福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台大在此案是否得援引比照?管見以為可嘗試
在法院主張
一點淺見 有錯麻煩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