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育部:不予聘任管中閔「不算行政處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8-05-04 08:44:53
因為這邊是國考版
我自己會很注意以下文章不要去提政治性論點 希望推文或回文的人也是這樣討論
憲法11條保障講學自由
釋字563講的是
立法者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其設置特定單位致侵害內部組織自主
組織性事項真如Equinox推文
還有一些臉書名人說的不在大學自治範疇嗎?
我蠻有疑問的
我的理解是
組織性事項仍在自治範圍內
僅非憲法位階的保護
大學法第一條明定
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亦即,於憲法位階透過大法官解釋制度性保障而讓大學自治事項不受立法者以立法形成自
由,破壞其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
而法律位階的大學法就是在保護大學不受行政機關恣意以行政命令、處分侵害大學自治
如此解釋方符合J563解釋理由書中 所謂“大學對於教學研究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
計……均享有自治權”之意旨
以及大學法中組織與會議章節之立法目的
J563僅是提到學生被退學時
校規訂定有自主權,執行處分應遵守正當程序
不能解釋成學校依法作出遴選結果後,因尚須上級機關教育部聘任,處分始對外生效就不
在自治範圍內
問題應回歸到大學法第九條討論,亦即在學校將遴選結果報部後,教育部到底有沒有裁量
權與適法性監督權限
前者,教育部在本案所為之駁回處分到底有無逾越量權才是主要爭點
是否因教育部向來尊重大學校長選舉結果之特殊事實關係形成裁量收縮?
後者,在於修正前遴選辦法中既未規定其迴避義務,是否可以因為舉輕明重法理認定遴選
過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有委員未遵守迴避義務而判定組織不合法,要求下級機關台大
為程序補正,重行校長遴選
另,教育部處分書如有針對管中閔不得再參加補正遴選之部分,是否超出大學法授權範圍
構成裁量逾越
至於訴訟權能問題
台大到底能不能對教育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如果以下級機關的地位顯然是不行
但如果是以人民的地位?非無疑問 參照國防大學歧視愛滋生一案,既然疾管局依法開罰
後國防大學得向衛福部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台大在此案是否得援引比照?管見以為可嘗試
在法院主張
一點淺見 有錯麻煩指正
作者: haohaobobo   2018-05-04 09:04:00
當初立法者的意見是完全尊重 沒有裁量空間 這點是不是應該納入考量呢 不過如果是這樣 大概一段就寫完了吧任何制度都有界限 當然可以推出有監督之權力 但重點還是在違了什麼法吧 這就像說殺人怎麼能不受國家處罰一樣 但問題就是沒有殺人啊 結果花一堆篇幅談殺人為何能不罰 這就是搞錯重點了吧
作者: mainjoey (時間過真快.....變老人了)   2018-05-04 10:46:00
立法者不能侵害組織性事項 所以應該是憲法位階吧 不然為什麼沒有立法自由 不過組織性事項是否能擴張解釋為選任校長 會有疑義 這可能需要新的釋字來說明另外國防大學是隸屬教育部管 所以和衛服部訴願是和不相隸屬的機關訴願 所以和本案會略有差異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4 14:04:00
大法官解釋沒有明確講校長遴選是否為大學自治範圍這是很明確的事實 所以台大才想要提釋憲確認大學法的"聘任",通說也是肯任教育部有裁量權的至於提救濟資格 依判例跟學術見解 台大是有資格提的至於適法性監督 教育部沒拿出法律依據也沒得討論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4:28:00
個人意見也是傾向大學校長任命應屬於大學自治範疇 非單純組織性事項 否則教育部即得以其否定權控制大學重要人事安排使行政力量深入校園干預學術自由 這點就是現無明文亦無釋字所有才有爭議 另外在下有個異想天開的想法 因本案無論提起確認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都需訴願前置 能否提確認訴訟也有爭議(補充性) 有無可能依大審法?5Ⅰ1款直接聲請釋憲(因機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14:38:00
感謝大大用心整理爭點 關於釋字563號解釋理由書提及自治事項包含內部組織 但本文卻未提及 我認為這涉及解釋理由之主要理由與非主要理由的差別 大學自治發展的背景是為保障講學自由 學術自由 故無論主文及理由書皆提及學術自由但組織性之事務未出現在主文是否為釋憲者刻意排除 而將之視為非主要理由? 主要理由有拘束力故無疑議 惟非主要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4:39:00
關之間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懇請賜教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14:39:00
理由是否有拘束力仍有爭議 又回到大學自治之宗旨學術自由 組織之自由是否可與學術自由畫上等號 小弟認為從最簡單的角度看 管任校長與否並不影響管本人之講學自由 其他教授亦同 否則每換一任校長學術自由即受侵害?完全不符合現實情況又解釋主文刻意將組織之自治事項係對立法者而言 理由書應以同樣之解釋 係以立法者而言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4 14:57:00
就是校長可能影響資源分配 才要透過法律嚴格監督阿不然透過選舉選個偏頗的人 資源不合理分配 叫自治?
作者: Equinox (Equinox)   2018-05-04 14:59:00
如果組織自由與講學自由相關 那意思是換了執政者 教授的教學內容就要受到影響?就我讀大學的經驗 我是沒遇過也沒聽過講學內容因為執政者的變更而受到限制 可能大大比較優秀出國念書 所以遇到和我不一樣的情況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4 15:01:00
不能說現在法沒明定 就說現讓他上好了 有偏頗再說很多人腦筋轉不過來 硬要把監督當成政治力介入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5:04:00
公司法?369-2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為控制從屬公司 掌握人事權的影響力多大不言可喻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4 15:05:00
不監督讓可能偏頗的人上 偏頗資源分配 才影響學術自由
作者: megoo (不能說的秘密)   2018-05-04 15:06:00
至於是否需要對大學校長加強監督 是另一層次問題 若有需要也應有法律明文為依據
作者: chesterhe (chesterhe)   2018-05-04 15:12:00
我只能說社會觀感對管這人的偏頗性是有疑義的台大既然是公共財 台大理當要釋明疑義 讓納稅人放心至於總統是公開選 祖宗十八代搞不好都被查遍了個人隱私非違法的醜聞都可以拿出來講 這你就多慮了但現在的確是看不倒法的監督標準 這是政府的缺失沒錯
作者: shiki7963 (Kuo)   2018-05-06 23:02:00
威權政府的政治追殺太可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