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為甲公司之營業員,某丙為圖個人之方便,將自己所有證券交易之存摺、印章交由某
乙保管。甲公司明知其營業員某乙因業務之方便,保管某丙帳戶之存摺、印章。某日,甲
公司任由某乙取用某丙存摺,並蓋上某丙之印章,以任意動用該存摺之款項,購買股票。
嗣後,造成某丙之損失。試依民法規定,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想請教一下這題 這題乙應該算是無權處分 用別人的印章存款去盜買
那解題書上是寫 丙對乙 184 那丙可否用179 去向乙請求?
乙無法律上原因 受有股票的利益 致丙存款受損害
我個人覺得應該是可以? 不知道各位大大覺得如何?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