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I00100%2C%E6%B3%95%E5%BE%8B%2
C10000603030%2C20111228&type=e
要旨:
無代理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善意相對人得否請求無代理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及其賠償範圍,
因法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
具體個案宜由法院視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說明:(摘錄)
依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
目的性限縮民法第 110 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代理行為者,不負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請問:
按文中之意,目的性限縮的對象是否僅未成年人?
如果是輔助宣告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