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10目的性限縮

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   2020-08-15 11:40:10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I00100%2C%E6%B3%95%E5%BE%8B%2
C10000603030%2C20111228&type=e
要旨:
無代理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善意相對人得否請求無代理權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及其賠償範圍,
因法無明文,實務上亦未有定論,
具體個案宜由法院視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說明:(摘錄)
依民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
目的性限縮民法第 110 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為代理行為者,不負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請問:
按文中之意,目的性限縮的對象是否僅未成年人?
如果是輔助宣告人呢?
作者: greatshortcu (小蔡)   2020-08-15 15:16:00
輔助人又沒有代理權@@
作者: bymandy (文字失效 瞬間)   2020-08-15 15:27:00
輔助宣告人不能算限制行為人嗎後來想想,輔助宣告人在列舉行為才限制行為能力,那代理沒有列入列舉行為中,是否表示為代理時候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要負擔110條的責任?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20-08-15 15:59:00
我覺得可類推講錯 是也包括在內 也就是在目的性限縮的範圍內
作者: GhostGod (GhostGod)   2020-08-15 17:04:00
我覺得要看受輔助宣告人代理所為的行為決定 : 如果行為不在15-2裡 就當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當然要負110條責任/ 行為如果是15-2一項的各款行為時 才有目的性限縮解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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