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Fri Sep 11 21:32: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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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 https://i.imgur.com/4PTk52j.jpg
大概的案例事實變化是這樣:
貸與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
土地受讓人→借用人 : §767?(借地建屋,土地轉售)
土地受讓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土地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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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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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不是不行,
主張使用借貸可以類推適用425的學者,
確實認為在借地建屋的情況,
可以依情形(借用人有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分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以及民法第42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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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如果你很明確出題者的見解,
這樣寫我覺得可行。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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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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