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無身份者利用公務員受賄是否成立受賄罪間接正犯?
1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
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
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
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之行賄罪
(B)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
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C)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
,乙為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D)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
不實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本題答案為B 贊同這是正確選項
想請問為什麼C不正確?
參閱保成爭點班李星刑法講義
實務見解採肯定說
民國 21 年院字第785號解釋:
『在主觀主義固不認間接正犯,但就現行刑法解釋,仍有間接正犯問題發生,來問所舉
兩例,均應以各該罪(強姦罪39與收賄罪)之間接正犯論
通說採否定說 因為純正身份犯正犯一定要是具備不法身份之人
依此說故乙不具公務員身份 不成立間接正犯
若採通說 C將會是錯誤答案 乙不成立間接正犯
但想要問的是 通常選擇題 不是應該以實務見解為準?為何這裡不是?
請教各位大大 祝各位考試順利金榜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