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普考法廉第三題
題目:甲夜裡停車在路旁休息,途有人敲打車窗,甲見此人神色慌張,以為搶匪,急切發
動逃離。忙亂中打成檔車擋,撞傷後方騎士乙,乙車毀人傷,甲亦因而無法走脫。敲打車
窗之人表示,自己汽車拋錨,意欲請求甲協助,問甲的行為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想請問各位前輩,這題一直困擾著我,問題和想法如下,再請各位給我點意見:謝謝
1.坊間擬答都以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可是本題很明顯就是284過失傷害罪,就是過失
罪責了,(因為他連間接故意都沒有)為什麼還要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能直接討論
過失傷害罪成立要件就好嗎?
2.如果認為是277傷害罪再去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認為採限制法律效果罪則理論不成
立故意罪則,討論有無過失,而在開標討論284,這樣感覺也不對,因為他連刑法13II間
接故意都沒有,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也不用討論到違法性不是嗎?
3.還有看到公職王擬答開標是284,裡頭在罪責部分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採限制法律效
果罪責理論,可是擬答卻說類推適用構成要件錯誤(限制法效說不是一個獨立的錯誤類型
嗎?)
4.目前找到比較合理的資料是,噗馬老師的
https://i.imgur.com/3sYbQ7j.jpg
所以想請教大家都怎麼寫過失犯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