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
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大法庭的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採合議審判。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成員各為11人,由審判長1人、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及票
選庭員9人共同組成。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個人認為這種名稱很容易讓人民困惑。
因為"大法庭"跟"大法官"沒有關係。
那麼大法庭就不應該取名叫大法庭,應該叫最高決議庭之類的。
而大法官最好也不要叫大法官,應該叫憲法法官。
不過因為大法官是憲法的用字,不太容易改,那就算了。
總之呢,大法庭跟大法官沒關係,當初就不應該這樣命名。
還是說就是要故意製造一些文字上的模糊才能突顯法律人的價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