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buser: 感謝D大回覆,不過實在對這了解很少....D大可以淺顯些解釋 09/21 00:33
→ abuser: 嗎 Orz,例如我舉的例子中,台灣國稅局可能是如何算法 09/21 00:34
假設所列出的交易外,無其他海外所得。
第一年有5萬USD,以每股100USD買進股票A 500股。
第二年再5萬USD,以每股50USD買進股票A 1000股。
第三年再5萬USD,以80USD買進股票A 625股。
第四年以120USD賣出800股,獲得9.6萬USD。尚餘1325股。
資本利得為:
先進先出法: 成本為 500股*100USD/股 + 300股*50USD/股=6.5萬USD
獲利 9.6萬-6.5萬=3.1萬USD。
若匯率為30,獲利93萬NTD,該年度海外所得小於100萬NTD,無須申報。
若匯率為33,獲利102.3萬NTD,請記得申報以免受罰。
平均成本法: 每股成本為 (5萬+5萬+5萬)/(500+1000+625)=70.588USD/股
成本為 800股*70.588 = 5.647 萬USD
獲利 9.6萬-5.647萬=3.953萬USD
若匯率為30,獲利118.59萬NTD
若匯率為33,獲利130.449萬NTD,請記得申報。
個別認定法: 成本最低為 800股*50USD/股=4萬USD
最高為 500股*100USD/股+300股*80USD/股=7.4萬USD
獲利最低 2.2萬USD,最高5.6萬USD
要實現多少獲利最好,可能的作法有:
1.當年度僅實現少於100萬NTD的獲利,可免申報海外所得。
2.在不超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的前提下,盡量多實現當年度獲利,以
提高剩餘股票的成本,降低未來需繳稅的可能性。
3.國內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級距遠超過20%。可實現之獲利上限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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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認定法可調整成本,以改變當年度獲利,合理節稅。
但必須個別紀錄出售與留存股票之成本。
(TD的系統允許在每次出售股票時,選擇要出售的股票。)
先進先出法簡單易懂,但稅務上有吃虧的可能性。
平均成本法不符合IRS的規定
雖然沒有規定報給中華民國國稅局的文件需要與報給IRS的文件一致
但美國券商只會出具給IRS的表
看你能不能自己重編一份表並說服國稅局接受吧
(但若你被國稅局稽查到,又沒有留下資料,國稅局應使用平均成本法計算
你的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