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15000288-260102
「XX娘」可能是不少民眾的口頭禪;「無腦、腦殘」有時是說著開玩笑;又或許情緒一上
來,「不要臉、瘋子」就不小心脫口而出。不少人卻因此吃上妨害名譽罪官司,深受跑法
院之苦。因此,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辦公室已準備提案修正《刑法》,將妨害名譽除罪化。
案件倍增 定罪率低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妨害名譽案件量在近年激增,自2001年的571件,到2009年的1045
件、2011年的1324件、2013年的1966件,10多年來成長超過3倍。然而,以2013年的1966
件來看,遭判刑6個月以下者僅有40件、6個月到1年者更只有3件,比例僅占2%,其餘多
屬無罪、不受理或論處罰金等,顯見案件量雖然增加,定罪率卻頗低。
不僅定罪率低,妨害名譽的判決標準也不一致。蕭美琴辦公室發現,罵人「XX娘」曾在台
北地院被判拘役45日,台東地院卻只判20日拘役;罵人「瘋子」曾於台北地院被判罰金
4000元,板橋地院卻被判無罪;其餘還有因「唬爛」、「腦殘」、「無腦」、「不要臉」
甚至是「白目」挨告的例子。
動輒提告 浪費資源
蕭美琴辦公室更拿出判決指出,近日有位婦人認為丈夫外遇,因而連珠炮大嗆小三「不要
臉、賤人、XX娘」,遭檢方以妨害名譽罪起訴;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
是文雅的」、「強迫情緒激動者不能口出惡言,無異於強令她另尋宣洩管道」、「法律沒
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判其無罪。
蕭美琴辦公室指出,許多詞句只是民眾慣用語,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卻動輒挨告,甚至
留下前科,也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因而提案刪除《刑法》第309到312條有關「公然侮辱」
與「誹謗」的法條。一名法界人士也說,妨害名譽罪章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的言論自
由,《刑法》妨害名譽罪章應該除罪化,若當事人仍心有不滿,可尋求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