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ota (llll)
2014-07-05 09:44:36: → voyeur:一來可以當文青 二來可以一個法律各自表述 07/05 09:38
官方說法: 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的東西, 當然不能太白話
=====> 太白話的話,語意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改變
, 會很麻煩 =====> 所以用接近死掉的文言文來寫最好
語意幾乎不會變(因為沒人再用了)
這個就跟生物學學名用拉丁文來命名的道理一樣
ps: 不過其實我也很好奇, 為甚麼法律用語喜歡用 負負得正的語法
, 比如說, "非不得" 這種奇怪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