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政府管太多:三審須請律師「逼窮人棄權」

作者: bota (llll)   2014-07-05 09:44:36
: → voyeur:一來可以當文青 二來可以一個法律各自表述 07/05 09:38
官方說法: 牽涉到人民的權利義務的東西, 當然不能太白話
=====> 太白話的話,語意會因為時代的變遷而改變
, 會很麻煩 =====> 所以用接近死掉的文言文來寫最好
語意幾乎不會變(因為沒人再用了)
這個就跟生物學學名用拉丁文來命名的道理一樣
ps: 不過其實我也很好奇, 為甚麼法律用語喜歡用 負負得正的語法
, 比如說, "非不得" 這種奇怪的用法?
作者: bluelune (Q)   2014-07-05 09:47:00
因為充分、必要與充要的關係?
作者: reil (REIL)   2014-07-05 09:48:00
同意,很惹人厭
作者: flyerknight (蒼龍飛虹)   2014-07-05 09:59:00
因為邏輯上有漏洞。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4-07-05 10:00:00
因為加強語氣且字數比較多~
作者: deuxhug (鍵聖)   2014-07-05 10:06:00
因為不這樣講容易被對造攻詰,就是被抓語意攻擊
作者: zmack0905 (降太)   2014-07-05 10:25:00
這樣才能裝逼阿
作者: Justice5566 (正義56)   2014-07-05 10:33:00
負負得正邏輯上比較嚴謹
作者: oscar2004 (A-Hung)   2014-07-05 11:16:00
非不得是"應"還是"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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